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聘简章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聘简章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聘报名时间为2017年3月2日至3月4日,为方便大家了解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今年招聘相关详细消息,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聘简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人事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术资格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劳动教养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

  1、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 2017年3月2日至3月4日(节假日正常接受报名)上午8:00—12:00,下午2:30—5:00。

  报名地点: 衡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市人社局南院三楼)

  联系电话: 0734-8229367 13907344843

  联 系 人:贺飞宇

  2、报名要求

  ①报考者须填写《衡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一)一式二份,提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职人员报考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②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要求报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个人信息与招聘岗位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③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资格审查

  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聘用前资格终审,并贯穿招聘全过程。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之比须达到1∶3方可开考。如达不到上述比例,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人社局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比例开考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

  (四)笔试与面试

  报考人员需参加笔试、面试。

  1、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

  (2)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3)笔试内容及分值:《申论》,总分100分。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将在市人社网进行公示。

  2、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面试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按百分制计分。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五)体检

  按照招聘计划与体检对象1:1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顺序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体检人员名单将在市人社网公示。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招考体检相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凡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仅为1次。

  (六)考察、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考察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考核的(须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取消拟聘用资格。岗位缺额可按程序依次递补1次。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市人社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出现空缺时不再递补。

  (七)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研究决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人事科按规定办理增员进编等相关手续,从聘用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招聘纪律

  (一)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将按管理权限及时受理与此次招聘有关的各类举报。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实行回避制度: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2、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五、监督电话

  中共衡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34-8866630

  衡阳市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 0734-2896692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人事科 0734-8861163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纪检监察室 0734-8859911

  应聘人员往返产生的差旅费、食宿等费用自理。

  本方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衡阳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水库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由自来水厂(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规定标准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其他少量取水的(地表水150立方米/月.户以内,地下水80立方米/月.以内);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四)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四条: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xx]128号)的规定,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我市执行湖南省统一制发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

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无《取水许可证》取水,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并据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保护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50%计征。

  第六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征收。各县、市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逾期不缴,根据《水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经过财政核定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帖;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九条: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分别直接缴入市、县(市)区国库,其中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市国库10%,由市集中统一上缴省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用途核拨。

  第十条: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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