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精彩3篇)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 篇一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是指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运作,保障其合法合规经营的需要,制定的一系列暂行措施和具体操作步骤。下面将具体介绍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目的和意义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其意义在于:
1. 促进社会团体的自律和规范运作,提高其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2. 维护社会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经营权益;
3. 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促进社会团体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互动和合作,推动社会团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年度报告:社会团体应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包括组织机构、会员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内容;
2. 资料审核:相关部门应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核实其合法合规经营;
3. 环境检查:对社会团体的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环境要求;
4. 专项检查:对涉及特定领域的社会团体,如慈善组织、教育机构等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其按规定开展活动;
5. 违法违规处理: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三、实施步骤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的实施步骤包括:
1. 制定方案: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并公开发布;
2. 通知公告: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团体发出年检通知,并要求其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资料;
3. 报告提交:社会团体应按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和相关资料;
4. 审核核实:相关部门应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核实其合法合规经营;
5. 环境检查:相关部门应对社会团体的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环境要求;
6. 专项检查:对涉及特定领域的社会团体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其按规定开展活动;
7. 处理结果: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公开通报。
总之,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团体运作,保障其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合法经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团体也应积极配合年检工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 篇二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是在我国社会团体管理法规定下,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制定的一系列临时措施和具体操作步骤。本文将从社会团体年检的必要性和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社会团体年检的必要性不容忽视。在我国,社会团体承担着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群体、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职责。然而,由于社会团体的数量众多、种类繁多,管理难度较大。为了确保社会团体的合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其的监管和管理是必要的。通过年检工作,可以及时了解社会团体的运作状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保障其正常运行。此外,社会团体年检还可以促进社会团体的自律和规范运作,提高其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年度报告、资料审核、环境检查、专项检查和违法违规处理等。年度报告是社会团体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一份工作报告,包括组织机构、会员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内容。资料审核是相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核实其合法合规经营。环境检查是对社会团体的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环境要求。专项检查是针对涉及特定领域的社会团体,如慈善组织、教育机构等进行的检查,确保其按规定开展活动。违法违规处理是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可以全面了解社会团体的运作情况,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综上所述,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社会团体运作,保障其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年检工作,可以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其合法经营,促进社会团体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社会团体也应积极配合年检工作,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工作方案 篇三
第一条为促使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第三条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问,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团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五)协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二)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策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团进行年检过程中,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或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计价”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十条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计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出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
第十三条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