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经典3篇)
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 篇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耕地资源的减少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措施。占用耕地是指将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其他用途,如建设住宅区、工业园区等。然而,这种行为会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对占用耕地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在审批占用耕地项目时,要进行详尽的评估和论证,确保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占用耕地后的补偿问题也要进行合理的规定,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
其次,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占用耕地后的再利用。占用耕地后,应该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土地利用,如建设农村旅游景区、发展特色农业等。这样可以既保护了农业生产,又提升了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和推动占用耕地再利用的发展。
另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占用耕地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占用耕地后,应该进行相应的环境治理和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政府可以加大对占用耕地项目的环境监测和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同时,还可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对占用耕地再利用的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占用耕地后的再利用、加强对占用耕地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 篇二
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是解决耕地资源匮乏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满足人们对住房和工业用地的需求,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耕地。然而,占用耕地会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首先,我们应该加大对占用耕地的管理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占用耕地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在审批占用耕地项目时,要进行详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要加强对占用耕地后的补偿和保护的监督,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我们应该鼓励和推动占用耕地后的再利用。占用耕地后,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土地利用,如开发农村旅游、发展特色农业等。这样可以既保护了农业生产,又提升了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和推动占用耕地再利用的发展。
另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占用耕地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占用耕地后,应该进行相应的环境治理和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政府可以加大对占用耕地项目的环境监测和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同时,还可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对占用耕地再利用的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是解决耕地资源匮乏问题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通过加大对占用耕地的管理力度、鼓励和推动占用耕地后的再利用、加强对占用耕地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 篇三
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范文
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洞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耕地耕作层土
壤剥离再利用的基本原则(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其提交的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对审核后不同意其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计划。对已通过审核同意其计划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实施,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通过验收实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后,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向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正式用地手续。
(三)就近利用原则。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和无法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项目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以改良劣质耕地,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
三、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范围
县域内所有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设施等)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可能被破坏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均应按要求剥离再利用。
对遭到污染不能再利用的耕地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后,耕作层土壤可以不剥离再利用。
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求
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应在项目或建设动工之前进行,采取正面分层剥离方法,剥离深度应为20厘米以上,一般分两层剥离并分开堆放,在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五、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要求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地块的确定。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接受地块应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确定,但必须征得地块所属农户、村、组的同意,坚持农户自愿和平等协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技术指导,一般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地力提升,以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已交纳土地开垦费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按照就近利用原则,用于改良所属组、村、乡镇、管理区范围内新开垦的耕地或劣质地。一般应先在本组范围内再利用,本组范围内无法利用的,应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在本村范围内选址利用,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耕作层土壤的损坏和耕作层养分的流失。
(二)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正面分层堆积,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地恢复利用。
六、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管理措施
(一)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接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对剥离土壤中直径大于5厘米的石砾应全部清理出土壤。
(二)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管理。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时,应在新开垦的耕地平整后将所剥离的土壤用作新开垦耕地的耕作层,并保持新开垦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均匀和平整,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20厘米。在竣工时,应当建设好相关的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并及时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对未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相关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凡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再利用的,根据《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四)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
七、本工作方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