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至方案三看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因素(精简3篇)
篇一:方案一至方案三看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因素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常常会面临多个方案的选择。而在选择合适的方案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本文将从方案一至方案三的角度,讨论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的因素。
方案一:减少税负
在纳税筹划中,减少税负是一个重要的目标。方案一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合理的税收规避手段,来降低纳税义务。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调整营业地点、优化资本结构、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来实现减税。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合理规划个人收入的组成、合理安排个人资产的配置等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然而,在选择方案一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并不仅仅是降低税负,还需要考虑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方案二:合规纳税
合规纳税是企业和个人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方案二的主要思路是遵守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和缴税。合规纳税不仅可以避免法律风险,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对于企业来说,合规纳税还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和扶持,获得更好的营商环境。然而,在选择方案二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并不仅仅是合规性,还需要考虑方案的经济效益。有时候,为了降低税负,合规纳税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税务合规和经济效益,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
方案三:社会责任
纳税是一种社会责任,方案三的主要思路是通过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为社会做出贡献。在选择方案三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是企业或个人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通过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对于个人来说,通过主动缴纳税款,可以展现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然而,在选择方案三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并不仅仅是社会责任,还需要考虑方案的可持续性。有时候,过分追求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发展。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责任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减少税负、合规纳税和社会责任。在选择方案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约束,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最优化的税收管理。
篇二:方案一至方案三看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因素
纳税筹划是企业和个人在税务管理中的一种重要行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常常会面临多个方案的选择。而在选择合适的方案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本文将从方案一至方案三的角度,讨论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的因素。
方案一:税收优惠
方案一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义务。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发展而制定的,通过合理运用这些政策,可以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在选择方案一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是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有时候,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原本的税收优惠可能会被取消或调整。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和政策的可靠性,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
方案二:风险控制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风险控制。方案二的主要思路是遵守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和缴税,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在选择方案二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法规的约束、纳税主体的信用状况以及税务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有时候,为了降低税负,我们可能会考虑一些灰色地带的操作,但这样做会增加风险,一旦被税务管理部门发现,将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风险和效益,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
方案三:税务合规
纳税是一个社会责任,方案三的主要思路是通过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为社会做出贡献。在选择方案三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是企业或个人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通过主动缴纳税款,企业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对于个人来说,通过合规纳税,可以展现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然而,在选择方案三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并不仅仅是社会责任,还需要考虑方案的经济效益。有时候,过分追求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发展。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责任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税收优惠、风险控制和税务合规。在选择方案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政策的稳定性、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最优化的税收管理。
方案一至方案三看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因素 篇三
人们通常将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概括为:偷税是违“法”的,而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这里的“法”特指税收法律法规。然而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方案不仅不能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产生冲突,否则这样的方案就不具备实务中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下面我们先从一个例子说起。
一、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0万元,现乙公司近乎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0万元,账面价值2700万元,经初步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约2900万元。不过,甲公司预计难以将该二手设备出售变现。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0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我们将其称为方案一。甲公司财务部门测算了有关各方的税负:
1、债务人――乙公司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而乙公司用于偿债的设备显然符合这三个条件,所以乙公司处置该旧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零。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在本项业务中,乙公司一方面产生视同销售所得为:2900-2700=200(万元),另一方面还产生债务重组所得为:3000-2900=100(万元),合计产生3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该3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中被记入“资本公积”,故需作纳税调增)。
2、债权人――甲公司通过上述分析,甲公司认为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重,故向专业人士寻求纳税筹划方案。有人提出这样的税收筹划思路,我们称之为方案二:
首先由乙公司直接以该旧设备作价出资,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设备作价2900万元,然后再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用拥有的丁公司的股权2900万元抵偿甲公
债务3000万元。在此方案下,有关各方的税负为:
1、债务人――乙公司
乙公司的税负要分投资和抵债两步计算。第一步:以旧设备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其应缴增值税为零,依据同方案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8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乙公司在对丁公司投资时,一方面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为:2900-2700=200(万元),另一方面,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确认为2900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中乙公司的税负与方案一相同。
2、债权人――甲公司纵观方案二,它运用了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常规方法:规避不必要的纳税环节,并且整个税负计算过程均有现行税法支持,似乎既达到了与方案一相同的经济活动结果,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然而,我们只要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上述筹划建议没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因为方案二的要点在于由乙公司先用公允价值为2900万元的设备向丁公司投资,而按《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现乙公司已濒临资不抵债,如何能进行高额的对外投资?
既然该方案不可行,我们必须设计新的方案。在此之前,先要考虑下列问题:乙公司拟用于抵偿的旧设备是否已被抵押担保?乙公司是否有自主支配、处置该资产的权利?乙公司是否存在着欠税?因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在上述问题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寻找新的方案。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在方案一里,甲公司取得的旧设备系按评估价一进一出,这个过程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增加值,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上分析是不应产生应缴增值税的,之所以会产生前述税负,完全是因为作为存货流转处理时只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抵扣所致。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后,我们再设计方案三:仍然先由乙公司用该批旧设备偿还债务,乙公司税负不变。不过,甲公司取得抵债资产时不是作为存货入账,而是作为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入账,并建立卡片账,从而符合288号文规定的第一项条件。之后,甲公司并不立即以该设备对外投资,而是采购
相关原材料,配备生产技戌人员,用该设备试生产环保产品(这并不会超越甲公司的营业范围),生产期间相应计提折旧,这样便符合了288号文规定的第二项条件。在约半年以后,待条件成熟,甲公司再以该设备出资与丙公司合资成立丁公司;投资作价不高于取得时的计税成本,即使之符合288号文规定的第三项条件。由于甲公司净资产额较高,该投资行为发生后投资余额远低于净资产的50%.在上述三项条件均符合后,甲公司便无需就投资设备缴纳增值税了。
二、相关问题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我们应对纳税筹划作进一步思考:
1、纳税筹划的方案固然不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必须考虑是否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税收法律关系,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存在、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这种事实便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行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以期改变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时,往往需要调整或改变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行为,并产生新的方案,对于新的行为方案,如果不考虑它是否符合相关各方面的法律规范,单纯地、孤立地在税法的范畴内转圈子,这样的节税方案很可能要沦为“镜中花、水中月”。
2、纳税筹划应评估实施新方案时履行法定程序的直接成本和风险代价。纳税筹划不能是静态的纸上谈兵,也不能只言“得”而不顾“失”。例如,有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为一外资房地产公司设计了一连串的重组方案-先分立,后抵押融资,再股权转让,最终进行实际的房地产开发等。众所周知,企业重组会涉及复杂的法定程序和手续,诸如股东(大)会决议、向社会公告、结清欠税、债权担保、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外资企业分立还需报有关部门批准,履行这些程序和手续不但要发生大量直接成本,而且由于时间较长,还可能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商业形象产生影响,企业更要面临市场变动的风险,这些动态因素是在设计方案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3、跨国间的纳税筹划还应考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转让定价筹划为例,它不仅要分析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税制上的差异,还要综合这些国家或地区在一般商法、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理财活动,需要多个门类的知识,面对那些将纳税筹划视为探囊取物的商业宣传,纳税人应谨慎处之。方案一至方案三看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因素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