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推荐3篇)
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黑恶势力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蔓延,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司法局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核心目标是全面排查黑恶势力的渗透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恢复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案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措施。
首先,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司法局将建立黑恶势力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推进。
其次,方案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司法局将通过公开宣传、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打击黑恶势力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警觉性和支持度。司法局还将组织开展扫黑除恶知识宣讲活动,加强对干警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方案要求加强线索排查。司法局将组织开展全面的线索排查工作,深入挖掘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情况,摸清黑恶势力的底数。同时,司法局将建立线索汇总和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和研判线索,为打击黑恶势力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方案要求加大打击力度。司法局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侦查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局还将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对黑恶势力进行全面打击。
第五,方案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司法局将建立扫黑除恶工作的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扫黑除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总之,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各级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线索排查,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督导检查,全力以赴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落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
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司法局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全面排查黑恶势力的渗透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恢复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方案的核心措施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司法局将建立黑恶势力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推进。此举有助于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另一个核心措施是加大宣传力度。司法局将通过公开宣传、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黑恶势力的危害性和打击黑恶势力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警觉性和支持度。司法局还将组织开展扫黑除恶知识宣讲活动,加强对干警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这些宣传和培训活动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民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
方案还要求加强线索排查。司法局将组织开展全面的线索排查工作,深入挖掘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情况,摸清黑恶势力的底数。同时,司法局将建立线索汇总和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和研判线索,为打击黑恶势力提供有力支持。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对黑恶势力的侦查和打击能力,加大对黑恶势力的震慑力度。
方案的另一个核心措施是加大打击力度。司法局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侦查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局还将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对黑恶势力进行全面打击。这些打击措施有助于削弱黑恶势力的影响力,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此外,方案还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司法局将建立扫黑除恶工作的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扫黑除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效果。这些督导和检查措施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各级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线索排查,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督导检查,全力以赴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落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xx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结合起来,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自觉把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坚决打赢这场硬仗,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xx市司法行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黎中元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彭四龙、黎柳平、郑登高、谢勇波任副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股室长及司法所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由李勇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全市司法
行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整理、报送信息材料。三、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规则、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主动配合公检法,落实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力争通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上下不懈努力,杜绝行业内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确保律师依法参与辩护,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对象和在押吸毒人员发挥有益作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规范律师代理行为,不断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和效率。及时教育指导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讲整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建立健全律师办理涉及扫黑除恶案件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督促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完善案件结案审查、集体讨论、请示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案件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立足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提前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担责”的原则,对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不服从管理、违法违规的律师,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突出重点,积极做好涉黑涉恶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简称“两类人员”)教育管理工作。依法落实涉黑涉恶“两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管制度。要完善与zd相关部门衔接配合机制,定期参加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迅速处置突发事件。一是努力实现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加强对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动态化管理,对涉黑涉恶社区矫正人员严格审核,逐步建立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领导小组,对拟适用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认真开展调查评估。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对涉黑涉恶“两类人员”摸排工作,掌握其在当地的现实表现,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的要列入重点人员,从严落实管理措施,及时惩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坚决杜绝涉黑涉恶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失控。二是树立治本安全观,进一步强化对“两类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里疏导工作,使其了解黑恶势力的社会危害,认清参与黑恶势力的行为后果,督促其遵纪守法,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发挥好刑罚执行的作用,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告。
(三)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努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将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以及其他与扫黑除恶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增强公民遵纪守法意识、震慑和预防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法律“六进”,弘扬社会正气,提高广大公民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努力营造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的强大声势。
(四)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全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建立和完善基层群防、群治、群控网络,努力为基层党委、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信息资源优势,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的预测、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扫黑除恶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即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等黑恶势力。
(二)充分认识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是建设更高品质生态文化活力xx的重要保障。要把专项斗争作为一件大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三)基层司法所结合实际,建立和落实责任制。
(四)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积极,消极应付的,排查发现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不积极协助办案单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致使案件办理受阻的,并视情节依纪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