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用3篇)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学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场所,保障学校的安全是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身心健康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学校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责任的归属。学校是一个复杂的组织体系,涉及到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等多个层面。在制度中,对于每一个层面都明确了其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学校领导要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分工,教师要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家长要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等等。通过明确责任的归属,可以有效地减少责任推卸和责任不清的情况,使各方在安全事故中都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其次,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会按照制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首先,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对于直接责任人,如学校领导、教师等,可以采取警告、记过、停职等方式进行处罚;对于间接责任人,如学生、家长等,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罚。通过明确的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可以确保责任人受到公正的处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效果。

最后,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还规定了事故赔偿的相关内容。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方式,并明确了学校和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学校和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预防和处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责任的归属,规定了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同时也规定了事故赔偿的相关内容。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效果,保障学校师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学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摇篮,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学校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效果。首先,制度明确了责任的归属,使各方在安全事故中都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学校领导要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分工,教师要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家长要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等等。通过明确责任的归属,可以减少责任推卸和责任不清的情况,形成责任共担的良好氛围,提升学校安全管理的效果。

其次,制度规定了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责任人受到公正的处罚。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会按照制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首先,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对于直接责任人,如学校领导、教师等,可以采取警告、记过、停职等方式进行处罚;对于间接责任人,如学生、家长等,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罚。通过明确的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可以确保责任人受到公正的处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效果。

最后,制度还规定了事故赔偿的相关内容,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方式,并明确了学校和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学校和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预防和处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责任的归属,规定了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同时也规定了事故赔偿的相关内容。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效果,保障学校师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只有确保学校的安全,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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