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实用3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许多行业中出现了大量的重大危险源,如化工厂、矿山、核电站等。这些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首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企业的生产运营。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减少人为操作失误和疏忽带来的安全风险。此外,制度还能够规范企业的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进一步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是不可预测的,但是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加强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只有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第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只有保证安全,才能够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能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控制,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形象,进一步吸引投资和市场机会。此外,安全管理制度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员工满意度和凝聚力,增强企业的内外部合作关系,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部门和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控制,制定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保障。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前提。那么,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呢?
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控制。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管理要求,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和震慑力。
其次,企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此外,企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沟通。企业应该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企业还应该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经验和借鉴。
最后,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政府部门和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措施激励企业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形成压力和动力,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之,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共同努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保障。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11《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八条 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大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当重大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