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优秀3篇)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篇一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首先,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可以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使学校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工作流程,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例如,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中,可以明确规定安保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安全巡逻和应急预案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可以增强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师生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例如,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中,可以要求学校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再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可以提高学校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果。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确学校应急处置的程序和要求,使学校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反应和处置。例如,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中,可以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应急职责,规定应急演练的频次和内容,提高学校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伤害和损失。
最后,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可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学校营造安全、稳定的教育环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教师的教学质量。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中,师生才能够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学校教育目标。
总之,建立健全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学校应高度重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断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篇二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是保障学校师生安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首先,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需要明确目标和任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任务是预防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明确这些目标和任务,为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导。
其次,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需要明确责任和权限。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各个部门和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使的权限需要明确规定。例如,安保部门需要明确职责和权限,教师和学生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的报警和自救权限也需要明确规定。
再次,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可以明确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规定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应急预案可以针对各类安全事件和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岗位的应急职责,规定应急演练的频次和内容。这样可以提高学校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伤害和损失。
最后,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得到全体师生的支持和参与,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师生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只有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才能够使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应有的作用。
总之,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是保障师生安全的重要保障机制。只有通过明确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和权限、制定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才能够建立健全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学校应高度重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属深圳市沙头角中学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学校安全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报请学校处理。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校长负责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安全办公室依律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内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秩序;
(三)加强安全保卫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苗头、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案件侦察、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帮助教育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监督、考察、教育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六)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暂住人口和其它外来人员;
(七)完成政府、上级部门规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 学校安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明确学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涉密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和票据、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设备和物资等安全保卫管理制 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图书馆、集会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消息传递制度;
(九)主办、承办大型集体活动申报制度。
第七条 学校的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值班护卫。
第八条 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安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章 处罚
第九条 对违反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察、开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试读、开除);
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拒不服从学校处理或处罚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
(三)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物品,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者;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攻击他人者;
(五)在校园道路、篮球场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不宜活动而不听劝阻者;
(六)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者;
(七)携带弹弓、汽枪或其它器械在校园内打鸟者;
(八)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剧毒物品者;
(二)伪造各类票据、磁卡、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三)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妨碍公安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者;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
(四)利用语言或传单、信件、大小字报对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者;
(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
(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
占消防设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
(六)有火险隐患,经学校通知后仍不整改者;
(七)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
(八)违反《消防法》其它规定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
(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
(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
第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
(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
(五)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条例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