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玲与白长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推荐3篇)
张风玲与白长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张风玲,本案的原告。我在此向贵庭申请离婚,并请求贵庭判决离婚案件,并给予我合理的财产分割。
我与被告白长现于2010年结婚,婚后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经营家庭,但是近几年来,我们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无法挽回,因此我决定与白长现离婚。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离婚是我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并非一时冲动。我与白长现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已经积累多年,我们之间的性格不合,沟通困难,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尽管我们曾多次尝试修复婚姻关系,但是很遗憾,这些努力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其次,我要提及的是白长现在婚姻中的不忠行为。我发现他多次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的接触,甚至有多次出轨的行为。这种背叛让我无法再维持我们的婚姻关系,我无法再信任他。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与白长现之间的婚姻已经无法回到过去的美好,我们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了保护我自己的权益,我请求贵庭给予我合理的财产分割,并判决离婚。
在此,我再次申请贵庭判决离婚,并给予我合理的财产分割。我希望能够早日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重新开始我的生活。谢谢贵庭的审理。
张风玲
张风玲与白长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张风玲,本案的原告。我在此向贵庭申请离婚,并请求贵庭判决离婚案件,并给予我合理的财产分割。
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贵庭经过审理认为,我与白长现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无法挽回,应当判决离婚。
首先,贵庭认可了我离婚的申请,因为我在申请离婚时已经经过深思熟虑,并给予了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与白长现协商和修复我们的婚姻关系。但是,无论我们做了多少努力,我们之间的矛盾和分歧都无法解决,婚姻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和价值。
其次,贵庭认可了我关于白长现的不忠行为的指控。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白长现曾多次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的接触,并且有多次出轨的行为。这种背叛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婚姻关系,使我对他失去了信任和依赖。
最后,贵庭认可了我对财产分割的请求。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我与白长现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共同经营家庭,贡献了相应的财产。因此,贵庭应当给予我合理的财产分割,以保护我的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我提供的证据和贵庭的判决结果,贵庭裁定判决离婚,并给予我合理的财产分割。这一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有利于维护我个人的权益和尊严。
再次感谢贵庭的审理,谢谢!
张风玲
张风玲与白长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篇三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沈明月,女,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长现,男,生于1971年11月11日,汉族,住商水县郝岗乡官路陈行政村汪庄村六组。
被告白长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张风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婚证、商水县郝岗乡民政所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勉
审 判 员 王 松
审 判 员 胡 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阮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