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优选3篇】
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篇一
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是指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财产赠予行为,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财产赠予的法律规定。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是离婚的一项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只有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财产赠予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财产赠予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财产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让人的合同。财产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即刻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出让人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财产赠予行为,一旦成立,双方即依法具有该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如果一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财产赠予行为存在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该财产赠予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这种请求。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是有条件的,需要考虑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财产赠予的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必须经过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财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即依法具有该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一方认为财产赠予行为存在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该财产赠予协议。因此,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篇二
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是指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财产赠予行为,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财产赠予的法律规定。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是离婚的一项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只有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财产赠予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财产赠予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财产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让人的合同。财产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即刻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出让人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财产赠予行为,一旦成立,双方即依法具有该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如果一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财产赠予行为存在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该财产赠予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这种请求。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是有条件的,需要考虑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财产赠予的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必须经过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财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即依法具有该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一方认为财产赠予行为存在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该财产赠予协议。因此,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篇三
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情]
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不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第三、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因为其只是一种财产性质
的协议,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调整。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予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律确认当事人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