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事项(优选3篇)
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篇一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但如果双方决定要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离婚是一种情感上的决断,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双方应该冷静地评估自己的利益,以及对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情绪过于激动,可能会导致签订一份不公平的协议,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其次,双方应该明确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债务、房产等。双方应该明确自己的财产状况,并协商确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在确定财产分割时,双方应该考虑到彼此的财务状况、养育子女的责任以及未来的生活需求等因素。
第三,双方应该关注子女的利益。离婚对于子女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双方应该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和福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抚养费、教育支出等问题。双方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共同制定合理的子女抚养方案,并确保双方都能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
最后,双方应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离婚协议涉及到法律问题和程序,如果双方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在签订协议时犯错。因此,双方应该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明确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关注子女的利益,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签订一份公正合理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的离婚之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篇二
离婚是一种令人痛苦的过程,而签订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应该保持平等和公正。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该以平等和公正为原则。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如果有一方在协议中占据了过多的利益,可能会导致协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其次,双方应该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离婚协议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务支持等方面。双方应该详细列出各项具体事项,并确保协议中的条款明确、具体、可执行。协议中的模糊或不确定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第三,双方应该考虑未来的变化和风险。离婚协议应该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和风险,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和冲突。双方应该明确约定协议的解除条件和修改方式。此外,双方还可以考虑在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最后,双方应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离婚协议涉及到法律问题和程序,如果双方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在签订协议时犯错。因此,双方应该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保持平等和公正,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考虑未来的变化和风险,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签订一份公正合理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的离婚之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签订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篇三
签订离婚协议时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因其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如果尚未办理离 签订离婚协议时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因其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如果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尚存疑义。如果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反悔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难度较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将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须注意的事项介绍如下:
一、《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的离婚表示
当事人选择离婚有比较复杂的原因,现实当中经常发生的有:婆媳不和、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金钱因素、子女教育理念、性生活因素、家庭暴力、分居导致感情不和等等。但在表述上,宜简单不宜复杂,一般笼统的表述为:“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1)抚养权的行使
在双方都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一般哺乳期(一周岁)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超过一周岁的,则需要考虑下列规定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是:“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两周岁(劳动法规定的哺乳期是从孩子出生至满周岁止)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抚养费的支付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男)方生活,男(女)方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XXX元,直到高中毕业之日止。支付方式为转帐,支付至下列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尽量写的明确、具体、可供执行,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写明一方未履行协助义务时,关于财产约定之效力或者直接写明惩罚性条款。在现实生活当中,离婚后的双方不排除存在敌对的可能性,尤其是在矛盾加剧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变得困难重重,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因女方隐匿巨额财产后被发现,遂提起诉讼,女方因此拒绝男方按协议行使探望权,后男方不得已只能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确认探望权。对于探视权可以这样签订: 男(女)方每月享有一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周六,时间以二十四小时为限,具体探视的地点由男(女)方决定。遇有特
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3)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
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因银行存款引起争议的主要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往往写的比较模糊,比如:“存款在谁名下归谁所有”,如果家庭财产数额较小,倒无大碍,关键问题在于如果数额较大,而一方又有隐匿的故意时,即使将来诉诸于法庭请求分割也比较困难,笔者建议在进行该条约定时,最好明确存款的具体数额、在谁名下、存在那个银行、币种、如何分配、如何支付、支付期限。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少分的数额。
房产的约定
如果是已经完全产权的房屋,在离婚协议书中需约定房产证号、具体位置、在谁名下、离婚后房屋的具体归属、何时办理过户手续、未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尚有按揭,拟将房产变更为非主贷人名下,须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最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更名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离婚后,房产管理局一般认可法院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单方持相关证件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股票的处理。
在离婚协议当中针对双方或单方所持有的股票,应写明股东代码、账号、在那个证券交易所开户、所持股数、单股价值、如何分割等等。如果在离婚协议中不愿体现,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股票权属约定协议书》
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双方如果都是公司股东,可以就相关份额进行转让或者给予相应补偿,但仍需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涉及共有财产但以单方名义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进行处理,大致内容如下: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