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管理制度【经典6篇】

公厕管理制度 篇一

公厕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是为了方便市民和游客解决如厕问题而设立的。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公厕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卫生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等。为了提升公厕管理水平,改善用户体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厕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公厕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在制度中,应明确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公厕运营方和公厕维护人员等。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对公厕运营方和维护人员进行监管。公厕运营方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厕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公厕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公厕的卫生状况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其次,公厕管理制度应规范管理流程。制度中应明确公厕的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内容,包括卫生清扫、设施保养、垃圾处理等。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公厕的卫生状况良好。同时,制度中还应规定公厕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计划,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保证公厕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三,公厕管理制度应加强监督和考核。政府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厕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公厕的卫生状况、设施的使用情况、服务态度等。对于管理不到位的公厕,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公厕运营方和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卫生清洁情况、设施维护情况、服务质量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最后,公厕管理制度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和公厕运营方应开展宣传活动,向市民和游客普及公厕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在公厕内部,应设立使用规则的告示牌和宣传画,提醒用户文明使用,并告知投诉渠道。同时,应加强对公厕维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态度。

综上所述,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厕管理制度对于提升公厕管理水平、改善用户体验至关重要。只有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加强监督和教育,才能确保公厕的卫生状况良好、设施完善,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公厕管理制度 篇二

公厕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了重要的便利。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公厕管理问题仍然存在,如卫生状况差、设施老化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公厕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公厕管理制度应着重加强公厕的卫生管理。公厕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市民和游客的健康和体验。因此,制度中应规定公厕的日常清洁工作,包括卫生消毒、垃圾清理、马桶清洁等。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公厕的卫生状况良好。同时,制度中还应规定公厕维护人员的着装要求和个人卫生要求,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形象。

其次,公厕管理制度应规范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公厕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使用体验。因此,制度中应规定公厕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设备检修、设施更新等。同时,制度中还应规定公厕设施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公厕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公厕运营方和维护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政府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厕运营方和维护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卫生状况、设施维护情况、服务态度等。对于管理不到位的公厕运营方,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对于维护工作不到位的维护人员,应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责任心和服务水平。

最后,公厕管理制度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和公厕运营方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市民和游客普及公厕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在公厕内部,应设置使用规则的告示牌和宣传画,提醒用户文明使用,并告知投诉渠道。同时,应加强对公厕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态度。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公厕管理制度对于提升公厕管理水平、改善用户体验至关重要。只有加强卫生管理、规范设施维护、加强监督和考核,才能确保公厕的卫生状况良好、设施完善,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公厕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礼貌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职责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公厕专项规划。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市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第十条:城市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旅游景区(点)、公园、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市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到达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第十二条:城市公厕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并实现公厕水冲化,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贴合设计标准的城市公厕。

  城市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市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厕的维护和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能够经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坚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无蝇、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九)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市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直管公厕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鼓励其他社会公厕免费开放。收费的社会公厕免费开放的,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市公厕,不得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一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新建城市公厕或者原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第二十四条: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公厕建设或者改建职责的,设立不贴合设计标准的土厕、旱厕、简厕等公厕的,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未到达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拆除、迁移城市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用城市公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公厕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临时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城市公厕标识和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城市公厕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厕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大通、湟中、湟源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厕管理制度 篇四

  工地厕所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礼貌工地和国家卫生城市,搞好厕所卫生,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厕所每一天至少打扫二次,由专人负责保洁。

  2、厕所内不准乱涂乱画,发现一次除擦掉以外,罚款10元。

  3、用指定的草纸,不能用报纸,香烟纸及其它不易冲洗的硬质纸,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发现每次罚10元。

  4、每个职工都有使用和保洁的义务,大便要入沟,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脏蹲坑。

  5、每个职工都有监督,检举制止不卫生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6、每个月由生活卫生管理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公厕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解决市民反映“就厕难”的实际问题,满足群众生活需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公共厕所免费开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天天都干净”的目标,进取创立全国礼貌城区,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立成果,经过对公厕实行免费开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厕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档次和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公厕标识标志设置规范,保洁管理作业规范,实行定人、定时管理,公厕设施及环卫洁具完好、洁净,各项卫生指标贴合要求,到达“二通、六无、一好”的质量标准。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区所有公厕从20*年9月1日起,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10日-8月31日)

  1.对公厕进行调查,了解状况,制定公厕免费开放实施方案,落实免费开放后公厕保洁养护及管理经费;

  2.对所有收费公厕(包括街道、园区的收费公厕)进行维修、整治和恢复。一是周边环境整治按照“能绿则绿”的原则进行环境美化,通向公厕的道路要求完好平整;二是厕容厕貌和厕内设施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恢复和整修,取消旱厕,公厕正面屋顶或墙面设有“LED”亮化的“公共厕所”字样配有英文字母“WASHROOM”,厕内设施完好,按照人性化要求设置衣帽钩、整衣镜、洗手池、香皂(洗手液),适时使用驱蚊杀虫、灭鼠除臭用品;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设置公厕管理制度标牌,资料包括公厕名称、类别、公厕编号、管理单位、服务公约、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开放时间等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理解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实施阶段(从9月1日开始)

  1.从9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厕全部免费开放,同步进行改造,改造的过程不影响免费开放。

  2.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公厕管理员统一服装,统一佩证上岗;公厕内不得销售除卫生用品以外的商品,禁止任何人利用公厕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摆摊设点,职责范围内不得有乱搭建、乱堆放;制定新的公厕考核评分细则。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区公厕免费开放是市委市政府推进环卫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生工程和礼貌工程,各街道、园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严密组织,切实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

  (二)充分准备,全面出新。各街道、园区、有关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迅速研究拟定公厕免费开放实施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街道、园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厕进行整治、维修、出新、恢复,全面提升免费开放后公厕的管理水平、作业质量、厕容厕貌和服务档次。

  (三)加强指导,完善机制。区市容局要加强工作指导,进取推进,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全面提升环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公厕管理制度 篇六

  小学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四、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俭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7、清洁工人每一天冲洗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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