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最新3篇】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篇一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拓展业务、促进合作、加强沟通,不可避免地需要开展一定的业务招待活动。然而,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税务机关的严查力度增加,企业在扣除业务招待费用时需遵守一定的标准。本文将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合理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用从利润中扣除。这表明,企业在扣除业务招待费用时必须合理、真实、合法,并且符合税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1号)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扣除:
1. 业务招待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这意味着企业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时,必须能够证明该活动对企业的业务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有直接的联系。
2. 业务招待费用必须合理适度。企业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费用,并且费用金额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额的3%。
3. 业务招待费用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凭证。企业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时,必须妥善保管相关的发票或凭证,并且在税务机关的检查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标准有所不同。大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额的1%,特殊行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总之,企业在扣除业务招待费用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合理、真实、合法的业务招待费用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然而,企业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时应注意控制费用,并妥善保管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以免因为不当操作而引发税务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扣除标准,以确保业务招待费用的合理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篇二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务招待活动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交往方式,在促进业务发展、拓展市场、增强客户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税法的不断改革和税务机关的日益严格的监管,企业在扣除业务招待费用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1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合理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用从利润中扣除。但是,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业务招待费用必须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并且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这意味着企业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时,必须能够证明该活动对企业的业务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有直接的联系。
2. 业务招待费用必须合理适度。企业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费用,并且费用金额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额的3%。
3. 业务招待费用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凭证。企业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时,必须妥善保管相关的发票或凭证,并且在税务机关的检查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标准有所不同。大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额的1%,特殊行业的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扣除业务招待费用可以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是,企业在开展业务招待活动时需要注意控制费用,并妥善保管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以免因为不当操作而引发税务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扣除标准,以确保业务招待费用的合理扣除。同时,企业也应注重内部管理,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合法地享受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优惠,并在商业交往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篇三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假定某企业 2009 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 25 000 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 120 万元。则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调整金额计算步骤如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5 000×0.5%=125 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 60%=120×60%=72 万元,低于扣除标准,所以应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 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应把握四重点
1. 《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 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
2. 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 1%计算
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这些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也都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15]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一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二是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一、生产经营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1.一般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补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2.投资性企业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补充1】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补充2】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案例分析
某企业2016年销售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另外在会议费中列支客户礼品费餐费25万元。2016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2016年度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万元?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
30+15+25=70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0X60%=42万元
(3500+100+50)X5‰=18.25万元
因此,本年业务招待费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8.25万元。
四、特殊情形下的业务招待费扣除:
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需注意两个事项:①从事股权投资不仅仅指专门从事,;②认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不认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单比例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满足条件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
北京市税务局回复:京国税发[2009]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安徽省税务局回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预售收入必须符合31号文的规定,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5、在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实务中,还需要注意区分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会务费、差旅费、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中涉及餐费或招待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