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的设立的概念与设立方式【推荐3篇】

公司企业的设立的概念与设立方式 篇一

公司企业的设立是指在法律框架下,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合法地成立一家经济实体,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实现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公司企业的设立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注册公司、合资公司、合作社等。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设立方式。

首先,注册公司是最常见的设立方式之一。注册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可以通过出资、入股等方式设立。注册公司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单、董事会决议等。在审批通过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运营。注册公司的优势在于具有法人地位,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合法性,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责任。缺点是设立程序相对繁琐,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时间。

其次,合资公司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合资公司的设立方式相对简单,只需签订合资协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出资即可。合资公司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合资公司的缺点是各方在决策和管理上可能存在分歧,需要进行合理的合作和协商。

再次,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其他劳动者自愿结合成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设立方式相对简单,只需成立决议和签订合作协议即可。合作社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成员的主体作用,实现资源的集中优势和规模效益。合作社的缺点是决策和管理相对复杂,需要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协商。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设立方式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设立方式,如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的设立方式适用于不同的经济实体和发展目标,企业在选择设立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的选择。

总之,公司企业的设立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合法性和盈利性等多个方面。不同的设立方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企业在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立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企业的设立的概念与设立方式 篇二

公司企业的设立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合法地成立一家经济实体,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实现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形式。公司企业的设立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注册公司、合资公司、合作社等。下面将重点介绍注册公司的设立方式。

注册公司是最常见的设立方式之一。注册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可以通过出资、入股等方式设立。注册公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首先,需要准备好公司章程、股东名单、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材料。然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运营。注册公司的设立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注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注册公司在法律上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责任,享有法人资格。这为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度和合法性。

其次,注册公司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时间。注册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繁琐,需要准备大量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审批和登记。此外,注册公司还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资金,以满足经营的需要。这对于一些初创企业来说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经济压力和负担。

再次,注册公司的设立方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可以选择注册公司的方式进行设立。注册公司的设立方式灵活多样,能够适应不同企业的需求和发展目标。

总之,注册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公司企业设立方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需投入较多资金和时间、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等特点。企业在选择设立方式时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立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企业的设立的概念与设立方式 篇三

公司企业的设立的概念与设立方式

  导语: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之一种,其成立要件、效力要件除了需要受民商事基本法如民法典、商法典的规制外,主要受公司法的规制。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与立法主旨

  从公司发展史考察,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大体经历了从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的过程。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这是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时基于当时的背景采取的防止滥设公司的政策,其初衷是为了避免滥设公司导致社会经

济秩序混乱。这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再采此种公司设立的立法例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尽管可以预防少数违法者的行为,却为多数投资者设立公司带来了不便,不利于鼓励交易,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企业制度。而且,以防止公司滥设作为公司法的立法主旨,必然会导致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加,严重损害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使得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公司法修改以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政策取代了防止滥设公司为主旨的立法政策,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不仅如此,在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自由设立公司和方便设立公司的立法主旨。例如,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降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又如,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再如,减少了公司设立条件中不必要的限制性内容,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等等。

  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了解企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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