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通用6篇】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
放射性药品是一类具有放射性特性的药品,其在医疗诊断和治疗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放射性特性的存在,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应该明确放射性药品的分类和使用范围。不同类型的放射性药品具有不同的放射性特性和使用目的,因此对其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使用范围可以更好地保证其安全使用。例如,一些放射性药品只能在特定的医疗机构中使用,且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操作,而一些放射性药品则可以在普通医院中使用,但需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其次,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应该规定药品的采购、储存和运输要求。放射性药品的采购应该依据相应的法规和标准,确保其来源合法可靠。对于储存和运输,应该规定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保证药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其他意外情况。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检测机制,对药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应该规定对药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放射性药品的使用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操作,因此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非常重要。培训应该包括对药品的了解、操作规程的掌握以及应急处置等内容,确保使用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使用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持续地符合相关要求。
最后,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应该规定对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对于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应该建立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其使用过程中的辐射剂量、环境影响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报告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是保障其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明确放射性药品的分类和使用范围、规定采购、储存和运输要求、制定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以及规定监测和评估要求,可以更好地保证放射性药品的安全使用,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篇三
为加强医疗放射性药品管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疗放射性药品实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医疗放射性药品购入、请领和使用严格实行双人签字规定。
三、根据医疗放射性药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的,严肃处理责任人。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篇四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篇五
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篇六
1、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需要,按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院长批准后执行。药品的库存量,在供销正常情况下一般为二至四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2、采购人员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谦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不准采购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品。
3、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进行药品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要搞好经济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流动避免药品积压和浪费。
4、若遇急症或特殊情况用药,应立即外出采购,以供病人急需。
5、药品采购人员应严格执行济南市卫生信息中心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规定,对于临床需要,未在招标范围内的品种,需将计划报请济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办公室采购。对临床更换厂家、产地的品种,及时请示药学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6、及时向科(部)内提供疗效好、价格低的新药信息。
7、购进、调进和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员按照原始发票,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产地金额等项,进行检收核对无误后,采购保管或验收人在进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
8、入库单由药库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记帐凭证,第三联,随原始单据交财务部门力理报销。
供货厂商、供货人员资质文件备案制度:
1、选择的供货商、供货厂家应该是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2、供货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工商注册证书等文件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供货的药品经营企业要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工商注册证书等文件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药品营销员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开具的药品营销委托书。
5、以上各种资质证明文件,要经过科主任审阅,长期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