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优选6篇)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

公共场所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环境,而卫生管理则是公共场所保持良好环境的基础和保障。为了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许多国家都实施了卫生许可证制度,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下面将介绍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卫生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公共场所包括餐饮场所、酒店旅馆、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每个类型的场所都有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卫生许可证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卫生管理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环境、设施、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了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其次,卫生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在申请卫生许可证之前,公共场所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卫生设施和操作流程的调整和改进。例如,餐饮场所需要对厨房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理系统等。这些改进措施不仅提高了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也提高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卫生管理的重视程度。

再次,卫生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增强了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信心。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而卫生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公众放心地使用这些场所。公众可以通过查看卫生许可证,了解该场所的卫生状况和管理水平,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此外,卫生许可证制度还规定了公共场所应当公开卫生管理信息,增加了公众监督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最后,卫生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持续改进。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较短,公共场所在申请续证时需要重新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这样一来,公共场所就需要不断改进和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以保持或提升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卫生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不仅要求公共场所达到一定的卫生标准,也要求其不断追求更高的卫生管理水平。

总之,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它明确了卫生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提高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增加了公众对卫生安全的信心,促进了卫生管理的持续改进。卫生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为公众提供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公共环境。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环节,而卫生许可证制度则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从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卫生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法等方面详细介绍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首先,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流程是卫生管理的关键环节。公共场所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公共场所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卫生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等。申请人还需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检查和评估。只有通过了全部审核和检查,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才能获得卫生许可证。

其次,卫生标准的制定是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标准是指公共场所在卫生管理方面需要达到的要求和规定。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有不同的卫生标准,例如,餐饮场所的卫生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卫生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等方面,医疗机构的卫生标准则包括病房和手术室的卫生管理、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卫生标准的制定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同时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调整和制定。

再次,监督执法是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并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公共场所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持续遵守卫生标准和要求。同时,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卫生管理的监督工作,如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可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最后,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众需求的不断变化,卫生许可证制度也需要不断跟进和改进。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卫生标准和要求,以适应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需求。同时,公共场所也应当加强卫生管理的自我调整和改进,提高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卫生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法等方面都是卫生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卫生许可证制度将更好地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提升和改进,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20xx《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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