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精彩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门面和形象,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各地纷纷推行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本文将重点介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措施和成效。
首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干净整洁、绿化良好、道路畅通的城市能给人以美好的感受,也能提升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相反,如果城市的市容环境脏乱差、秩序混乱,不仅会影响市民的生活品质,还会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意义重大。
其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有效执行。首先,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力度,确保市民了解相关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增强市民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其次,要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此外,要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最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道路整洁、绿化美观、垃圾分类得到普及,市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了显著提升。此外,城市的形象也得到了提升,吸引了更多的人来城市旅游和投资,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因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至关重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以及加强监督检查,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市容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增强城市的形象和竞争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出更加美丽宜居的城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重点介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首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容环境建设、垃圾分类处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市容环境建设包括城市美化、绿化、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理等,旨在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垃圾分类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道路交通管理则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
其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提高市民对管理制度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此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最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城市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城市的市容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道路整洁、绿化美观、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得到加强,使得城市更加美丽宜居。垃圾分类得到普及,减少了垃圾对环境的污染。道路交通秩序得到保障,提高了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了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这些改善和成效不仅提升了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增加了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宣传、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以及加强监督检查,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市容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增强城市的形象和竞争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出更加美丽宜居的城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篇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导语:城市的市容是很重要的,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
第五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站、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现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则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 负责清扫、保洁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 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悄、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城市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 防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清扫、保滞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