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管理制度(最新6篇)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一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意义和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和分配不均,一些人无法获得必要的药物治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实施基本药物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的基本药物需求。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民能够获得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通过制定管理制度,政府可以对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证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另外,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浪费,减轻医疗费用的负担。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药物清单的制定和调整。政府根据国情和卫生需求,制定适合本国的基本药物清单,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基本药物清单应包括满足基本卫生需求的必需药物,覆盖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治疗所需药物。
2. 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认证制度、实施药品GMP认证和严格的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等措施,规范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基本药物的供应和分配。政府应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供应和分配机制,确保基本药物能够覆盖到每个需要的人。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基本药物采购制度、实施集中采购和定点配送等方式,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和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4. 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政府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导和药物监测,推广合理用药理念,避免滥用和浪费药物。政府可以通过开展药物信息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和能力。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监督,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二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挑战与改进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基本药物清单的制定和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基本药物的选择和调整需要充分考虑到卫生需求、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等因素,需要政府、医疗专家和药学专家等多方面的参与和协商。因此,基本药物清单的制定和调整需要建立起科学、公正和透明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条件,导致药品质量不稳定。另一方面,药品流通环节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利益驱动的问题,一些中间商通过操纵药品价格和销售渠道获取不当利益,影响了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价格合理性。因此,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监督,加强药品质量和价格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另外,基本药物的供应和分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基本药物供应量不足,导致需要的人无法获得必要的药物治疗。另一方面,基本药物的分配不均,一些地区和人群无法享受到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基本药物供应和分配的规划和管理,合理配置基本药物资源,确保基本药物能够覆盖到每个需要的人。
最后,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医生和患者对基本药物的使用存在误解,滥用和浪费药物。另一方面,一些人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必要的药物治疗。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和能力。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经济困难人群的救助和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药物治疗。
综上所述,基本药物管理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和改革力度,建立科学、公正和透明的管理机制,加强药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合理配置基本药物资源,提高人们对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和能力,以保障人民的基本药物需求。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三
一、药品保管
1、园保健室配备部分常用药品,由保健医生负责保管,购入或使用手续齐全,帐目要清楚,准确无误。在幼儿跌伤、碰伤的情况下,保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对药品不同剂型应分别存放,口服药和外用药必须分开存放,剧毒药必须按规定保管。
二、合理用药
1、在病因不明的情况下,不随便为幼儿服药。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送幼儿到医院诊治。
2、合理用药、认真计算用药剂量,应按幼儿体重、耐药能力计算剂量,更不能将成人药随便给幼儿服用。
3、有需要服药的,家长送孩子入院时,与班内老师交接,作好记录,家长需填写带药记录并签字。对家长送来的药更要认真核对再用,往往有粗心大意的家长给带错药,服药时仔细核对,以免发生药物中毒。
4、保教人员给幼儿喂药前,要认真核对药瓶标签,反复查看用量、服法,认真核对准确,对变质、标签不清的药物切勿服用。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四
依照上级规定,以切实保证师生用药安全有效。
一、保健室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的质量管理与采购验收制度,保健室不得擅自采购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保健室老师要坚持对购进的药品做到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
二、保健室应当严格使用规定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坚决不使用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对师生的用药情况,必须及时记录于药品登记本。
三、对于破损、过期、失效的药品做报损销毁处理。
四、经常保持药柜的清洁,注意采取有效地防潮、防霉措施,严格防止人为的污染药品。
五、药品存放必须分类定位: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串味药与不串味药要注意分开放至不同药柜,并以标签注明。
六、对药品实行有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坚持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的检查,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变霉的药品。
七、早上晨检时认真记录幼儿姓名、班级,幼儿带来的药物名称、服药剂量,中午给幼儿喂药时,认真核对方可喂药。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园内药品必须由保健员专人负责保管,准确无误。
2、定期做好药品的盘点工作,统计上报财会。
3、对药品不同剂型应分别存放,口服药和外用药必须分开存放。
4、保健室的药品要妥善保管,教师及幼儿领药服药时要登记。保健医生随时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及安全性。对过期药品要严格销毁处理。
5、严格遵守体温表按期常规消毒。
二、幼儿药品保管、服用制度
1、幼儿药品应由保健室妥善保管,严格与食品分开,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放在班上。
2、教师因生病带药上班服用时,必须放好(医院看病拿药、自己购药、或在保健室拿的药)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3、幼儿所服的药品必须是家长亲自送来、有病历卡。按幼儿园安全服药的规定,家长只带包装完整的药,并写好幼儿班级、姓名、药品剂量,服用方法,交到保健室,由保健老师统一给幼儿服用。
4、若服用有特殊要求要经保健老师检查登记后,由保健医生将药送到班上,与该班老师共同查对幼儿姓名正确无误,老师并将药放到幼儿拿不到的地方,防误食。
5、幼儿在园服药,必须把药物剂量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如若家长要求大剂量服用者,保健员有权拒绝,以防孩子服药所致不良反应;如若班上老师私自收家长或幼儿所带药物,未经保健医生检查剂量,导致幼儿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者,以及喂错药所导致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全责任。
6、幼儿自己带药来园,又无家长口头或纸条交待的,一律不喂。预防药品、保健药品类原则上不收不喂(体弱儿除外)。预防保健药建议家长在家早晚给幼儿服用足够了,不必要带到幼儿园来服用。
7、保教老师给幼儿喂药时,药袋上的姓名与幼儿本人应一致无误,并严格按剂量服用。
8、班上不为幼儿存放任何药物,当天带来的药有剩余时要求家长于当天下午接幼儿时同带走。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五
一、分级标准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二)具体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①感染病情严重者;
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
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
(五)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