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优秀3篇)
浅谈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 篇一
民事起诉制度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针对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民事纠纷频繁发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各国都对民事起诉制度进行了相应的立法。本文将从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之间的利益纠纷不可避免。通过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可以确保公民在纠纷中能够享受到平等、公正的司法保护。立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和条件,为公民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其次,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公正原则,即在民事起诉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进行辩论,法官应当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其次是程序正义原则,即立法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外,还有法律实用主义原则,即立法应当尽量符合社会实际和民众需求,避免过于理论化和繁琐化。
最后,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包括一些基本要素。首先是起诉条件的规定,包括起诉的主体资格、起诉的时效等。其次是程序规定,包括起诉的途径、证据的采信、审判的程序等。此外,还包括对判决的执行和上诉的规定,以及民事起诉制度的监督和改革等方面的内容。
综上所述,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立法应当遵循公正、程序正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等基本原则,内容应当包括起诉条件、程序规定和执行上诉等要素。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立法,才能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浅谈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 篇二
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立法的背景、意义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背景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频繁发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各国都对民事起诉制度进行了相应的立法。立法的背景是社会对法治的要求和对公正司法的追求。
其次,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为公民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立法规定明确的程序和条件,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合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最后,它可以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
然而,目前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立法不完善。由于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现有的立法往往无法全面覆盖各种情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其次是执行不力。由于一些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或不当执行,导致立法的效果无法得到充分体现。此外,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如审判程序繁琐、诉讼成本高昂等。
综上所述,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的背景是社会发展对法治的要求和对公正司法的追求。立法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法治建设。然而,立法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完善、执行不力和程序问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加强对立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浅谈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 篇三
浅谈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
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法理依据
首先,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纪路易十四时法国将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定名为总检察官,这就是西方检察制度的最早形式。从产生到现在,大多数国家在设置检察机关时都始终将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检察机关的权威性说明它适合提起某类民事诉讼,如公益诉讼。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和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实力作后盾的企业、政府之间进行的是不对称的诉讼,受害方常因承受压力过大被迫放弃诉讼。而凭借自身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诉讼中单独启动诉讼程序,使侵害者最终得到应有的制裁。再次,检察机关具有超脱性。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更能保证其以超脱的姿态着眼于维护公益权利,而不至于沦为专为受害方牟利的代理人,不至于因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与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检察机关人员熟悉法律,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应当被法律保护的利益。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99 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起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可以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起诉的法律主体,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维护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求,无疑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最佳法律主体。
二、国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例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这一制度,最早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18 世纪大革命后,法国就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起诉制度。1806年法国《法国民事起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起诉(法国现行《民事起诉法》第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实施妨害公共之诉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检察机关由此介入经济争议的审理过程,随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检察机关都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为依据,对民事争执和经济纠纷进行干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都陆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国家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1877年和1976年的德国民事起诉法规定,检察官对于婚姻无效案件、申请禁治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都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可以独立地提出申诉并提起上诉。在英国,检察长在民事起诉中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私人或私人组织只有在取得检察长同意后才可就限制干扰公共权利,迫使被告遵守公共义务的情况提起诉讼。如今,检察机关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履行职能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法律制度所采纳。日本在《民法》、《宗教法人法》、《公职选举法》、《民事起诉法》、《破产法》、《非讼案件程序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检察官提起民事起诉的制度。新加坡国家检察署于1997年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专司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职能。此外,社会主义国家也先后规定了该项制度。前苏联是率先实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继前苏联之后,保加利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
等东欧国家民事起诉法典,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越南检察机关设有民事监督局,负责对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行政原告起诉。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起诉是切实可行的,且已成为世界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虽然这两大法系在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起诉的方式、作用、地位有不同之处,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有三个相同点:一是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起诉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两种方式;二是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起诉的范围,除前苏联规定的更为广泛外,大多数国家都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重大权益且可能影响公益的案件;三是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起诉中的地位,一般规定检察长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并几乎享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一样的权利,但不承担任何实体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