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章程【精彩3篇】

设立分公司章程 篇一

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张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和拓展市场,我们决定在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为确保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我们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分公司章程。下面是关于设立分公司章程的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分公司的名称应与母公司相一致或相似,以保持品牌的连贯性。注册地址则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选择,并确保能够满足分公司的运营需求。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这是为了确保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母公司的业务一致,并能够在当地市场上取得良好的竞争优势。同时,还需要明确分公司的经营期限和营业执照的申领流程。

第三,我们需要制定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事管理制度。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应根据当地市场的需求进行合理的设计,包括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划分。人事管理制度则应明确分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第四,我们需要制定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报送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分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还需要明确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分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稳健。

最后,我们需要制定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审批流程、授权机制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分公司的运营活动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则应明确分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风险对分公司经营的影响。

总之,设立分公司章程是确保分公司正常运营和管理的重要文件。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份详细的分公司章程,并注重与当地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分公司在业务拓展和市场拓展中的作用。

设立分公司章程 篇二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的拓展,我们决定在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为确保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我们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分公司章程。下面是关于设立分公司章程的一些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分公司可以选择作为独立法人或者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选择,并确保能够满足分公司的运营需求。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目标。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母公司的业务相一致或相似,以确保分公司能够发挥其在当地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同时,还需要明确分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以确保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增长。

第三,我们需要制定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应根据当地市场的需求进行合理的设计,包括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划分。管理体系则应明确分公司的权责分配和决策机制,以确保分公司的运营活动得到高效的管理和执行。

第四,我们需要制定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报送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分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还需要明确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分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稳健。

最后,我们需要制定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审批流程、授权机制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分公司的运营活动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则应明确分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风险对分公司经营的影响。

总之,设立分公司章程是确保分公司正常运营和管理的重要文件。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份详细的分公司章程,并注重与当地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分公司在业务拓展和市场拓展中的作用。

设立分公司章程 篇三

设立分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股东充分酝酿,科学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本公司。本公司的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科学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用户提供保安服务、交通事故救险服务; 车辆停车场、照相服务。销售:保安器材、服装、消防器材、通讯器材、监控系统安装。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

本:5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股 东
姓 名 认缴的出资额 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李某某 1 1 货币 张某某 4 4 货币 合 计 5 5 __ ----

  第十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鉴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的议事方式采取股东各抒己见、充分酝酿的办法。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届期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职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报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一份,报验资机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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