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最新3篇)

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我国中小学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能够确保学校财务的安全和稳定,还能提高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对学校发展的影响。

首先,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提高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明确财务管理的流程和规范,学校能够合理安排财务预算,科学分配财务资源,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例如,在教育经费的使用方面,学校可以依据财务管理制度,精确计划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金额,避免浪费和滥用。此外,财务管理制度还能规范学校的采购流程,确保采购的公平、透明和合理,避免财务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其次,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学校财务的安全和稳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学校财务的核算、审计、报告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保障了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财务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学校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减少了财务风险和漏洞的发生。通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可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财务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学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学校的财务透明度和信用度,增强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这将有助于学校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和资源,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另外,财务管理制度还能够促进学校的内部管理优化,提高学校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财务活动,提高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综上所述,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学校的发展至关重要。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财务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财务的安全和稳定,对学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学校财务安全和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首先,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管理的组织架构、财务管理的流程和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面,学校应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财务管理的组织架构方面,学校应明确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组织体系。在财务管理的流程和规范方面,学校应规范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财务管理的流程和步骤,确保财务管理的顺利进行。

其次,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需要得到重视。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和执行。在宣传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宣讲会、培训班等形式,提高教职工对财务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在培训方面,学校可以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培训班和考试,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在监督方面,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首先,一些学校对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宣传和培训,导致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不理想。解决这个问题,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教职工对财务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其次,一些学校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影响了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解决这个问题,学校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另外,一些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和科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解决这个问题,学校应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进,不断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学校财务安全和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学校应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和执行。同时,学校应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不断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篇三

中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1]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

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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