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管理制度(优质6篇)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一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意义与必要性
退休返聘是指企事业单位对退休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聘用并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探讨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意义与必要性。
首先,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和能力。退休人员通常在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具备独特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通过返聘,可以将这些宝贵的资源重新引入到企事业单位中,为组织发展和工作创新提供有力支持。退休人员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工作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快速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他们还能通过自己的经验和智慧为年轻员工提供指导和培训,促进新老员工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其次,退休返聘管理制度还可以有效缓解劳动力短缺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目前,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才培养的周期较长,很多企业面临着人力资源的短缺问题。通过返聘退休人员,可以弥补一部分劳动力缺口,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退休人员通常具备较高的工作素质和稳定的工作态度,能够快速上手并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减轻企业对新员工的培训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返聘退休人员还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验和创新思维,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最后,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退休返聘是一种合理的劳动安排,可以延长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提高其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通过返聘,退休人员可以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保持身心健康,增强社会认同感和自我价值感。对于一些退休人员来说,返聘还可以提供一种社交平台,与其他员工保持联系并分享工作经验,增加生活乐趣。因此,建立健全的退休返聘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和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必要性。它有助于发挥退休人员的经验和能力,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同时,退休返聘也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积极推进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二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实施策略与措施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组织架构、人事政策、薪酬福利等多个方面。为了使退休返聘管理制度能够顺利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本文将探讨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实施策略与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返聘机制。返聘机制是实施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返聘机制时,需要明确返聘的条件和标准,确保返聘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同时,还需要明确返聘的期限和工作职责,保证退休返聘人员与现有员工的工作职责互不冲突。此外,还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返聘流程和沟通机制,确保返聘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其次,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退休返聘人员在返聘后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这对于他们的生活保障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薪酬福利政策时,需要考虑到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给予合理的薪酬待遇。同时,还可以为返聘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竞争力。此外,还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最后,加强组织管理和培训支持。在退休返聘人员返聘后,需要加强对他们的工作管理和培训支持。可以通过定期的工作评估和交流沟通,了解返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和困难。同时,还可以为返聘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知识水平。通过不断提升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建立健全的返聘机制,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加强组织管理和培训支持,都是实施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够确保退休返聘管理制度的顺利推进,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三
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xx]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一、延、返聘对象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二、延、返聘条件: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三、延、返聘期限
1. 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 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 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 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 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 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四、工作要求: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关工作。
五、延、返聘程序
1.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
2.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报批。
3.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六、延、返聘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医院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四
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四、返聘待遇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五、返聘办法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六、解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发挥本院退休专家及退休技术骨干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以技术提升为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医院品牌服务的战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医院卫生人才资源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所有返聘人员应按照人事分配制度岗位管理设置进行返聘。根据不同的反聘条件,申请相应的反聘岗位,并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用。
二、聘用办法
1.专家(管理)人员返聘实行院科两级返聘
1.1.返聘条件:
院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院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医院有需求时可予以院级返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5年以上院级领导任职经历。
科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科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科级返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8年以上中层干部任职经历。
3.硕士生导师组成人员,有带教任务者。
4.未结题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5.南京市级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1.2.返聘年龄:
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70周岁,副高≤68周岁。
返聘管理人员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1.3.返聘程序:
院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院部聘用。由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返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应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程序如下: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议合格后,报送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被聘任者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科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科室聘用。科级返聘人员须经院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协议书后方可返聘录用,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满编或超编科室不得返聘,程序如下: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将退休通知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科室,个人提出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办公会讨决定,人力资源部将讨结果通知科室及本人,人力资源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1.4.返聘后考核与分配:
院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按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工作量等指标由院部考核,奖金等由院部分配。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并应服从院部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科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返聘人员占所在科室的编制,享受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科室负责人,并应服从科室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1.5.返聘后管理:
1.返聘人员应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领导,聘用科室应加强返聘人员的管理。
2.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和护士等专业的相关规定。
3.返聘人员应参加医院绩效考核。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院级评选先进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4.返聘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进行考勤、考核、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1.6.续聘与解聘:
1.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与年龄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2.医院和聘用科室有权对返聘违规人员和因病因事不能胜任工作者实行解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民营、私立医院挂牌、工作。
(4)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5)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2.其他人员聘用: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确因科室需要,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可根据岗位设置许可,由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作为临时性用工聘用,经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票决是否聘用。待遇按相应岗位的临时用工规定发放,一切费用纳入科室成本核算,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返聘。
三、备注: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2.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3.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聘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六
1.0目的
规范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使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维护用工双方权益,杜绝或减少因退休和返聘管理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权益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退休返聘管理。
3.0职责
3.1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员工退休管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风险评估、协议签订、备案公正、纠纷处理等。
3.2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申请、面试、试用、考核、风险评估等工作。
3.3总经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再用的最终审批。
4.0定义
4.1退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4.2提前退休:指从事国家规定的工种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而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4.3返聘:指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重新返回工作岗位。
5.0管理规定
5.1退休
5.1.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2因其它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3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并注销员工档案。
5.1.4员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如需向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和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携带员工离退休资料到国家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和备案手续,退休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2返聘
5.2.1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人力资源中心应与其签订书面返聘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保险、劳动保护待遇、工作期限、解约条件(可提前解约)等权利和义务。
5.2.2离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其与公司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国家法定劳动关系,不受国家相关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5.2.3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同离退休人员协商处理,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5.2.4离退休人员与公司发生其它争议的,如果属于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5.2.5人力资源中心监督审查离退休人员是否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6.0返聘程序
6.1返聘申请
6.1.1凡符合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要求和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员工招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应聘申请。
6.1.2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人才补充难易度、公司整体运营的平稳性和连续性、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可向总经理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并征求用人部门意见。
6.1.3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力资源配置的实际需求,可向人力资源中心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
6.2返聘审核
6.2.1返聘审核的内容除包含常规应聘审核的项目外,重点审核离退休人员退休的合法性、健康状况、病史、岗位工作对其健康明显或潜在的影响和风险、其对岗位工作压力的承受性和环境适应性等,以充分评估退休返聘人员可能和潜在的用工风险(职业健康及法律风险等)。
6.2.2退休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若因个人信息资料虚假或隐瞒,经查证属实,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退休返聘人员承担(可在返聘协议里约定)。
6.2.3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应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招聘、甄选、录用、试用、转正、考核等工作,并共同承担因审核不力出现的用工纠纷责任。
6.2.4退休返聘人员经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审核通过,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6.2.5若退休返聘人员需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需要办理公正手续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到相关公正机构办理公正手续。
6.2.6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每三个月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一次用工风险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