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优选3篇】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是一份对公司运作规则和组织结构的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高效运营。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章程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益、董事会组成、监事会组成、公司利润分配等。本篇将重点介绍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章程的编制和主要内容。
首先,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编制要求。根据该法规的要求,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和选定条款两个部分。法定必备条款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基本信息。选定条款包括董事会组成、监事会组成、公司利润分配等公司运营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编制应当符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
其次,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这些信息对于公司的运作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此外,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股东的出资义务和权益分配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内部的权益平衡,保证公司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规定了它们的组成和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和保护股东利益。有限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方式,以及其职权和责任。此外,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利润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最后,有限公司章程还应包括一些其他规定,如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订和解释等。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运营和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公司的合法性和高效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章程应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运营。公司章程的编制应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只有制定完善的有限公司章程,才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 篇二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对公司的经营和治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有限公司章程应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本篇将重点介绍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和功能。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应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这些信息对于公司的运作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中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
其次,有限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股东的权益和义务。股东权益是公司运作和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分享公司利润的基础。有限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和权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内部的权益平衡。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规定了它们的组成和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和保护股东利益。有限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方式,以及其职权和责任。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的高效运营和合法管理。
此外,有限公司章程还应包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的合理分配是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保护的基础,有限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和决策程序。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司利润的合理分配和管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有限公司章程还应包括一些其他规定,如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订和解释等。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运营和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对公司的经营和治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公司章程应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运营。只有制定完善的有限公司章程,才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 篇三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