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精选6篇)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一
近年来,执法装备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目标和措施进行探讨。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执法装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工具。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提高执法效果。其次,执法装备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效率。合理的装备配置和维护保养,能够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并最大程度地保障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最后,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和打击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执法装备的使用,避免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挪用执法装备。
那么,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什么呢?首先,目标是确保执法装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这需要根据执法任务和需要,对执法装备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分配,以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其次,目标是保障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面临各种危险和风险,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装备来保障其安全。最后,目标是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通过合理的装备配置和规范的管理,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冲突,提高执法质量。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执法装备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装备管理制度和规范。这包括制定执法装备的配置标准、维护保养规范和处置程序等,确保执法装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其次,要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监督和管理。这包括建立执法装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等,确保执法装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最后,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这包括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够提高执法效果,保障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并防止滥用职权和打击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做出更大的贡献。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二
近年来,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目标和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执法装备是执法行为的基础工具。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支持,提高执法效果。其次,执法装备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效率。合理的装备配置和维护保养,能够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并最大程度地保障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最后,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和打击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执法装备的使用,避免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挪用执法装备。
那么,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什么呢?首先,目标是确保执法装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这需要根据执法任务和需要,对执法装备进行合理的配置和分配,以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其次,目标是保障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面临各种危险和风险,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装备来保障其安全。最后,目标是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通过合理的装备配置和规范的管理,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冲突,提高执法质量。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执法装备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装备管理制度和规范。这包括制定执法装备的配置标准、维护保养规范和处置程序等,确保执法装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其次,要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监督和管理。这包括建立执法装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等,确保执法装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最后,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这包括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够提高执法效果,保障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并防止滥用职权和打击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执法装备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提高执法效率和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装备管理,保持装备的良好性能,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目前各大队的现有装备配置实际,制定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法装备是市区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用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摄影、摄像、录音器材等执法工具。
第三条 执法装备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定人定责、确保安全”的原则,所有装备保证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和使用,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装备使用高效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成立执法装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任组长,市局办公室、执法协调处、监察室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执法大队分管领导、市局机关相关处室有关同志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执法协调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执法装备管理相关规定,检查指导考核各执法大队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违反装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执法大队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大队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管理使用责任人、使用范围和管理使用规范。成立相应的执法装备管理组织,由一名大队领导分管,具体负责本大队执法装备的管理,并建立健全装备管理的台帐资料。
第六条 各执法大队应选择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驾驶技术熟练、有驾驶证的城管人员负责车辆驾驶和保养;选择有一定技能、责任心强的城管人员使用、保管电脑、摄像、摄影、录音等器材。
第三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七条 各执法大队每季度开展一次以学习交通法规、排查安全隐患、车况车容检查评比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活动,建立执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所有执法中队每天都应对执法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者、用途、大概经过路线、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等情况,建立中队执法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第九条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应相对固定,落实使用、保养责任制,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车辆使用完毕应及时保养,做到车辆内外无积尘、无严重锈蚀、无油垢、无杂物,保持车容整洁。
第十条 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未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执法车辆不得外借。机关、大队部调用执法车辆不得影响一线执法,并征得大队分管领导同意,做好登记备案。严禁用执法车辆办私事。各街道办事处为中队配置的执法车辆如街办使用,也须征得大队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城管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驾驶车辆。执法人员驾乘摩托车必须配戴统一的安全头盔。
第十二条 各执法大队新购置执法车辆前先报市局执法装备管理领导小组,尽可能使车型一致。市局适时组织市区执法队伍统一执法车辆的颜色、标记、标识。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大队应组织车辆统一停放,执法过程中临时停车应不影响交通;严禁非执法时间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周边。
第四章
通讯装备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通讯装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各执法大队应建立通讯装备的登记、维护、使用和移交制度。
第十五条 使用无线对讲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执法大队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发,按市局规定的通信频道使用;明确使用代码,做到一机一代码,通讯联络时一律使用代码。代码由三位数字组成,市局机关首位数为“1”、督查机动大队为“2”、直属大队为“3”。
(二)对讲通话用语应文明、简洁、明了,尽可能缩短通话时间,严禁利用对讲机进行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通话。
(三)市局城管110指挥中心负责对通话情况进行监听,发现问题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执法通讯装备,定期检查和保养通讯装备。执法队伍内部调整使用通讯装备须经大队领导批准,严禁将执法通讯装备外借。
第五章
办案装备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要求,根据城管执法办案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配齐配足电脑、摄像、摄影、录音等必要的办案取证装备,逐步实现城管执法的现代化、正规化、信息化。
第十八条 办案装备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管理使用办案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市局视情适时组织办案装备管理使用业务培训,各执法大队也应视情组织相应的培训。
第十九条 办案装备主要用于执法取证、案件管理、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执法办案工作,不得随意将办案装备外借或用于非执法办案工作,严禁利用网络设备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六章 安全责任与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各执法大队主要领导和各中队队长为执法装备管理责任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装备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各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执法装备保管和使用人具体负责执法装备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将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对执法队伍的督查考核。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市区城管执法装备的点验。
第二十二条 市局督查机动大队受市局委托对各大队的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时,发现违规使用执法车辆,视情予以警示、锁车、带离现场处置,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局执法装备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或使用执法装备,影响执法工作或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相关执法大队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结合青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办公室是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第四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五条 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七条 执法车辆的年检、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八条 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
(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第九条 为了更好地利用配备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设备为日常的执法工作服务,特制定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内容。
第十条 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 在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各类办公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联系技术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做好电脑的防病毒装置,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各部门应及时将当日资料输入电脑,确保输入内容及时、正确。
第十三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有效使用和保养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五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 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 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