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章程(优选3篇)
股份制公司章程 篇一
股份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与编制要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制公司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股份制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制定一份完善的章程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探讨股份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以及编制要点。
首先,股份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经营决策程序等重要事项,为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章程也是股东之间的契约,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提供了框架。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章程,才能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促进公司治理的有效进行。
其次,编制股份制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充分尊重法律法规,确保章程的合法性。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其次是要注重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章程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避免过于僵化和刻板。同时,章程还应该注重保护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大股东的滥用权力,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最后,编制章程时还要注意章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章程应该向股东、投资者等相关方公开,让他们了解公司的运作机制,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提高公司的信誉度。
总之,股份制公司章程在股份制公司的经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编制一份合理的章程能够规范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有效进行。因此,在制定股份制公司章程时,必须充分重视其重要性,注意编制要点,确保章程的合法性、灵活性和公开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股份制公司章程 篇二
股份制公司章程的修订与完善
随着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股份制公司章程也需要不断修订与完善。本文将探讨股份制公司章程的修订原则和需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股份制公司章程的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合规原则。修订的章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第二,公平公正原则。章程的修订应注重保护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大股东的滥用权力,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第三,科学合理原则。章程的修订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避免过于僵化和刻板。第四,透明度原则。修订后的章程应向股东、投资者等相关方公开,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提高公司的信誉度。
其次,股份制公司章程的修订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治理结构也需要相应调整。章程的修订应考虑公司的发展需求,合理配置董事、监事等职权和职责,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监督机制。其次是股东权益的保护。章程的修订应注重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防止股东权益被侵害。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股东提供维权渠道。最后是公司经营决策程序的规范。章程的修订应明确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个人偏好。
总之,股份制公司章程的修订与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修订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和透明度的原则。同时,还需要关注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和经营决策程序的规范等问题。通过修订与完善,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股份制公司章程 篇三
股份制公司章程
出于保护公众的目的,无论从设立条件还是设立程序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更严格、更复杂。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股份制公司章程,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yjbys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玉海酒店集团公司
公司地址:八一四大道五龙岗路106号
第三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
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经营范围:酒店投资、管理、经营、培训、加盟。
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也可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并递交转让协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③应告知董事会并递交转让协议备案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 担任。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