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推荐3篇】
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 篇一:高效的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餐饮业作为服务性行业,人员管理一直是餐饮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个高效的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招募到合适的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从而提升餐饮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首先,一个高效的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招募到合适的人才。餐饮业的员工队伍非常庞大,从服务员到厨师,从店长到总经理,每个岗位都需要不同的技能和素质。一个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招聘标准,从而筛选出最适合的人才。同时,制度还可以规定招聘流程,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与透明,避免人为的主观因素对招聘结果的影响。通过招募到合适的人才,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一个高效的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一个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目标,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通过培训,员工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制度还可以规定员工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一个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员工的流失率。
最后,一个高效的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一个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员工队伍,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一个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培养和留住优秀的人才,从而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持。同时,制度还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减少人为的纰漏和失误,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
综上所述,一个高效的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招募到合适的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企业可以提升整体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餐饮企业应重视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 篇三
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餐饮业人事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员工调查表二份。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保证书一份。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各一份。
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