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制度【最新6篇】
见证取样制度 篇一
见证取样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取样制度在各个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见证取样制度更是在保证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见证取样制度在司法领域、医疗领域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本文将重点介绍见证取样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见证取样制度在司法领域起到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作用。在司法案件中,取样是获取证据的重要环节。而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在取样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避免取样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如证据被篡改、替换或者污染等。通过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取得的证据是真实的、可信的,为司法判决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其次,见证取样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而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当事人在取样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避免取样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发生。同时,见证取样制度也可以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避免因为取样过程中的问题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准确或不公正。
再次,见证取样制度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在司法案件中,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取样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同时,见证取样制度也可以提供标准化的取样程序和方法,使得取样过程可以被重复执行,从而保证证据的可重复性。
最后,见证取样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通过采取见证取样制度,可以使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加透明、规范和可靠。当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更高的认同和信任时,司法机关的工作也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见证取样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通过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以及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应用见证取样制度,以推动司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见证取样制度 篇二
见证取样制度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监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见证取样制度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更是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本文将重点介绍见证取样制度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环境监测中,取样是获取监测数据的重要环节。而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取样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避免取样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如数据被篡改、替换或者污染等。通过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取得的监测数据是真实的、可信的,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
其次,见证取样制度对于保护环境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和控制环境污染程度,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避免取样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发生。通过见证取样制度,可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再次,见证取样制度可以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在环境监测中,规范化和标准化是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可比性的基础。通过见证取样制度,可以提供标准化的取样程序和方法,确保取样过程的规范性和可重复性。同时,见证取样制度也可以提高监测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监测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
最后,见证取样制度的应用也有助于提升环境监测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通过采取见证取样制度,可以使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更加透明、规范和可靠。当公众对环境监测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更高的认同和信任时,环境监测工作也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见证取样制度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通过见证取样制度,可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促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及提升环境监测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应用见证取样制度,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见证取样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状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辨别样品的包装、封条、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有关样品,以确认取样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理解见证取样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见证取样检验报告附卷存档。
见证取样制度 篇四
一、要求
1、见证人员务必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透过建设单位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务必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2、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3、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4、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
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
②建筑企业试验室应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第三方试验室检查:
①计量认证书、CMA章。
②查附件、备案证书。
二、程序
1、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
2、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务必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齐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3、送检
检测单位在理解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4、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状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应注意的是,对检验报告有五点要求:
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
②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用表;
③试验报告签名必须要手签;
④试验报告应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
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见证取样制度 篇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通常要依据有关的技术标准,用规定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必须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决定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决定施工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件、试块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施工检测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2005年9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资料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质董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见证取样制度 篇六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杜绝“仅对来样负责”而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不规范检测报告,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
(1996)488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室,见证人员及取样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职责。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所有检测机构,对外试验室和企业内部。
二、见证人资格:
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编写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负责对全市见证人员的统一考核及发证。并指导各区、具检测分中心开展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见证取样程序:
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同时,向质监站递交书面授权书(附件一),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每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少于2人。书面委托书同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试验单位,以便于检测单位和质监站检查有关资料时核对。
2、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务必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职责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人员一齐将试样送检测试验单位。
3、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在理解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附件二),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试验委托单上签字。
4、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在试验报告单备注中,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姓名。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状况,首先通知见证单位和工程受监质监站。
四、罚则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行,思考到见证人员培训工作量大面广,“见证人员证书”制度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