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推荐3篇】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
个体诊所是社区居民就医的重要场所之一,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至关重要。本文将从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药品是个体诊所的核心资源之一,合理管理药品对于提高诊所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能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避免因为药品管理不善而导致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等问题。此外,药品管理制度也能够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诊疗水平。因此,建立健全的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报废等环节。首先,在药品采购方面,个体诊所应该选择合法合规的药品供应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其次,在药品存储方面,个体诊所应该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限。在药品配送方面,个体诊所应该建立配送记录和验收制度,防止药品丢失或被替换。在药品使用方面,个体诊所应该建立药品处方和发药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最后,在药品报废方面,个体诊所应该建立药品报废程序和记录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销毁。
然而,目前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一方面,个体诊所在药品采购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况,一些个体诊所甚至存在采购假药的情况,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威胁。另一方面,个体诊所在药品存储和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药品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药品超期使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
为了解决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个体诊所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对药品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其次,个体诊所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管和检查。最后,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个体诊所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个体诊所、医务人员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个体诊所的医疗质量。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篇二
个体诊所是社区居民就医的重要场所之一,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至关重要。本文将从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目前,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个体诊所在药品采购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况。一些个体诊所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选择低价的药品供应商,甚至存在采购假药的情况,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威胁。其次,在药品存储和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个体诊所的存储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药品质量下降,甚至超期使用。此外,一些个体诊所在药品使用方面缺乏规范,没有建立药品处方和发药制度,导致患者的用药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
为了解决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个体诊所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对药品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其次,个体诊所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采购、存储、配送、使用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管和检查。个体诊所应该加强对药品供应商的审核,选择合法合规的药品供应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在药品存储方面,个体诊所应该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限。在药品使用方面,个体诊所应该建立药品处方和发药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最后,在药品报废方面,个体诊所应该建立药品报废程序和记录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销毁。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个体诊所、医务人员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个体诊所的医疗质量。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个体诊所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同时,个体诊所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规范,确保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的完善,为患者提供更安全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篇三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相关规定。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
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