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精彩5篇)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 篇一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湖北股托”)成立于2005年,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属的国有控股企业,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湖北股托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托管、股权交易和资产管理的公司,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股权服务。
湖北股托的成立源于湖北省政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作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的重点扶持企业,湖北股托的设立旨在加强对企业股权的管理和交易,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流动性。多年来,湖北股托凭借其专业化的服务和优质的交易平台,成为湖北省企业股权管理的重要支持力量。
湖北股托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积极与国内外的股权托管机构和交易所合作,拓宽业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公司先后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并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股权托管经验和技术,提高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湖北股托的业务范围涵盖了股权托管、股权交易、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公司为企业提供股权登记、股东权益保护、股权融资支持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股权管理和融资难题。同时,湖北股托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提高资产效益。
湖北股托始终坚持诚信经营和客户至上的原则,注重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湖北股托的专业团队由一批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组成,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展望未来,湖北股托将继续秉持“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宗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与企业、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湖北省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持。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 篇二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业务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湖北股托”)作为一家专业的股权托管公司,其股权托管业务是其核心业务之一。股权托管是指公司将股份的登记、保管、交割等业务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以提高股权的流动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湖北股托的股权托管业务主要包括股权登记、股权变更、股权质押、股权交易等环节。首先,湖北股托负责对企业股东的股权进行登记,确保股权的所有权和交易权的有效行使。其次,湖北股托协助企业进行股权变更,包括传统的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此外,湖北股托还提供股权质押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解决融资难题。最后,湖北股托通过自身的股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交易撮合服务,提高股权流通性。
湖北股托在股权托管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股权托管系统,实现了股权的电子化管理和交易,提高了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湖北股托的股权托管业务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多次获得行业的嘉奖和荣誉。
湖北股托在股权托管业务中注重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公司建立了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湖北股托的专业团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展望未来,湖北股托将继续加强股权托管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公司将进一步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股权托管服务。同时,湖北股托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动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 篇三
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
目录
1股权托管的含义....................2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2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2
1.3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3
2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3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4
2.2企业自身问题...............4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5
3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5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6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7 结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1股权托管的含义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机构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按照政府规定,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企业经营者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的工作过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内容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激励期权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权(含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代理权益分派、股权资料查询、出具股权证明书、企业信息披露以及股权代办转让服务。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管理,有必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这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公信力,还拓宽了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和流动。中小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推动非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和进入otc市场交易打下基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登记的好处是权责明确、积极稳妥、统一部署、分批实施,在制度上必须要重视宏观和细节各方面的把我设计。
股权登记托管兼具社会性和民事性双重职能,从社会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代替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初级形态的资本市场行使社会管理职责;从民事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股权登记托管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企业一方面能够
取得投资人和合作人的信任,开展权益融资或其它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实现企业和股东的间接融资,如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质押贷款等。
2、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可利用产交所股权代办转让服务的平台,实现公司股权的流动,促进公司资本运作业务的开展,实现和提升企业价值。
3、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可以利用托管机构的信息发布网络、信息汇编处理、资源整合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实现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如企业购并、股权置换、产业结构调整等。
4、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可以协调和仲裁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消除员工对企业能否兑现职工股权权益的担心,有利于员工持股、员工期权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5、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托管机构将承担股权的管理责任,企业从而实现了公司股权管理的规范性。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管理层次,达到了拟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为企业上市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股权托管可以清理和理顺企业股权关系,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更加重要的是,可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素质。
1.3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
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及质押融资工作,建立一个规范、公开的市场平台,加强股权监督管理,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规范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利益,防范投机风险,促进资本运作,实现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2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
公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过去银行
之所以不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因素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实行第三方托管,也无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首次明确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登记信息,才能对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东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时,一般只登记公司前三位股东,其他股东只是备案。若登记所有股东的信息,工商部门的登记工作量将增加几十倍,还需投入巨资建立庞大的股东管理信息库。这都超出了工商部门人力和财力的许可。因此必须依托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平台,为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登记提供依据。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
目前,股权托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扶持。对此有关专家建议,股权托管交易所应当树立诚信形象,让服务对象满意,以企业改制为先导,以股权托管为基础,以企业融资为目标,全力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服务,为股权托管的顺利推进开个好头。一方面要建立好完善配套服务和有关研发、使用配套电子登记、查询系统,让股权登记托管为适应大规模无纸化交易需要的平台。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出台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的政策文件,还希望能通过有关部门和政府积极支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股权托管会像很多新生事物一样存在诸多困难,社会各界应当勉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呵护股权托管的健康成长。
2.2企业自身问题
众所周知,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产权流转的重要平台,规范股权管理是实现产权公开、公正、公平流转的基础和前提。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其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必须严
格依法运行。但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而股权转让等流转行为以及股权质押等融资行为,对股东名册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公示力不足,企业的股权流转以及融资行为必然受到限制。这已成为当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
虽然“托管”具有“委托代理”的意思,但是由于它源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名册”义务,各地政府就有权力要求所有当地注册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强制托管。否则,工商部门可以不予以年检通过,甚至无法设立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该制度设立目的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被纳入股权登记托管的体系中来,从而最大限度的规范股权交易市场。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信息登记不全或失真是当前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要真正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融资的新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出台规章,实行强制登记托管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必须交由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托管。非上市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既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有了基础,也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又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和上市交易尊定了基础。同时,应整顿、规范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统一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安全、高效、周到的专业服务。
3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
股权是资本的范畴,资本的属性是流动。股权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价值,才能激活各类要素资本。具体建议如下:
1、取得政府支持。要从政策上、程序上加强推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工作力度,要求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都应集中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2、强化部门协调。与工商、金融办、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达成共识,联合协作,首先对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掌握相关数据;二是从企业年检、股权变更、税务登记、公司上市等各个环节监督把关,共同推进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学习外地经验。偕同相关部门到此类业务开展较好的省市(天津、长春)等地学习调研,积极探索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的有效形式。
4、拓展衍生服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免费做好公司制企业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的基础上,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信息发布、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挂失、股权转让和股权融资等股权托管相关服务。
5、参与分红派息。结合税收政策,争取税务部门支持,从开辟税源,增加财税收入方面入手,探讨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个人红利所得税的可行性,在建设完善本市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体系的同时,增加对财政的回报。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
一是政府部门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以监管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在政府监管下,规范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管理,促进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又能达到政府不参与企业经营,也能动态把握发展全局的效果和目的。
三是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不仅办理股权托管,还提供分红派息等服务,监督各股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股权登记托管在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以政府监管作保障,避免了企业自己管理股权带来的可信度不高等问题,提高了股权的公信度,为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证。
五是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不仅便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发布,而且便于投资者进行广泛选择,确保股权流动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六是股权托管以后,企业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作,扩大资本规模。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
首先,对大批改制企业来说,容易导致部分国有股东逃避监管,违规转让所持股权,使其流向社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私下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未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有的公司甚至没有完整的股东名册,极易造成股权结构复杂、管理混乱,产生法律纠纷,不利于公司运营。
再次,信息不公开和交易不规范可能造成投资误导甚至欺诈。非上市公司投资者主要依靠非公开媒体传播的消息来获取不完全的公司信息,股权转让基本上采用“一对一”的协议方式私下交易,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方式落后。
还有,某些公司发起人利用非上市公司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监督,出现卷款潜逃等不法行为。一些投资中介机构,利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渠道缺乏和政府监管缺位,在交易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低价吸纳投资者股权,获取投机利润。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威胁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 篇四
股权托管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的省金融办等七部门制定的《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方案》(浙政办函[2009]30号),为确保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规范运作,做好进场公司股份托管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是为全省各类企业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省级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公司的主要功能是:
(一)进场公司股份托管、股份确认。
(二)为公司股东和进场客户开立、管理股东账户。
(三)股份转让交易清算过户。
(四)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份进行非交易过户。
(五)质押股份锁定、司法裁决股份冻结锁定。
(六)提供分红派息、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服务。
(七)股份查询、证明。
(八)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代理进场公司定期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九)向股东发放股东账户ic卡
(十)根据进场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供股东清册,核对股份信息。
第四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份管理,确认股份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安全、顺畅流动。
第五条 进场公司应认同本业务规则,并确认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份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托管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六条 进场公司申请股份托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股份托管申请表及其附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同意股权登记托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信息查询单。
第七条 进场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进场公司须与本公司签定《股权托管协议书》。
第九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后的各项后续服务,按照本公司《股权托管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进场公司的现金分红、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减资)由本公司与进场公司签订协议代为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红利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第十一条 进场公司股份托管服务费和股东账户开户费,以及后续服务收费,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10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在股份托管的基础上,可根据进场公司的需求依法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股权托管股份有限公司 篇五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试行)
2006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交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工商局核准、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为企业股权托管、转让提供服务平台的交易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企业股权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有序流转,根据证监会[2001]5号文、新《公司法》139条、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省产交中心特制定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第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省产交中心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经安徽省政府批准,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省产交中心开办的股权托管业务范围主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办理股权托管的其他股权,具体包括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第五条 省产交中心开办的股权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两类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
(二)股份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托管帐户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 申请股权托管的公司应认同本业务规则,并确认省产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省产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一致。
第七条 在办理股权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经公司认可,省产交中心可以对外办理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九条 申请股权托管的公司须与省产交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省产交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基本情况、取得股权日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应向省产交中心提出股权登记申请、签订《股权登记协议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及《股权托管明细表》;
(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款交纳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并盖章的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九)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十二)办理公司股本增、减手续的还应提供批准公司设立部门的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
(十三)公司最新的股权证;
(十四)省产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提交的《股权托管明细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住址、持股数量、股权性质、所占比例。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省产交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
第十三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机构盖章。
第十四条 托管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开户日期;
(五)托管机构盖章;
(六)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股权证持有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股票全称;
(二)股票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托管帐户号;
(五)股份数额;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日期;
(八)托管机构盖章;
(九)注意事项。第二节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登记。
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包括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臵换变更登记、股权增、减变更登记和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包括赠与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遗产继承变更登记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产权转让合同,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经省产交中心鉴证;(三)出让方的《股权证》或出资额证明书(以下统称股权证明);(四)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同意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股权臵换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各方股东将各自的股权基于一定的对价进行相互交换从而取得对方的股权。股权臵换变更登记按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资后股权变动的登记。办理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出具的增、减资决议或有关批准文件;(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或产权转让合同;(四)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股东名册和股权证明;(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债权转股权登记是基于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并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而进行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债权转股权包括股权产生和债权消灭两个法律过程。债权转股权登记按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赠与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股权赠与协议书或有关文件;(三)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四)赠与方的股权证明;(五)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离婚证书或法院相关的调解书、判决书;(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四)原股东的股权证明;(五)双方身份证明;(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二)遗产继承的证明文件;(三)被继承人的股权证明;(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执行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三)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产交中心受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出具《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变更后的《股权证》。公司凭中心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节 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的;
(三)公司破产终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 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省产交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权持有人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其出质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省产交中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股权质押的申请人分别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向省产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
3、借款合同;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6、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出质人的股权托管凭证及股东帐户原件;
8、出质人出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须有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权的承诺书。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省产交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在原股权证明上注明质押的股权数量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省产交中心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质押期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资金清偿问题上无异议的,在质押股权期满十日内,持股权质押登记证到省产交中心办理终结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质押期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资金清偿问题上有异议的,质押期满十日内,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后,省产交中心协助双方按新协议处臵质押股权。双方协商无效时,中心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按《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中出质人的承诺,将出质人所持股权,划转至质权人名下。
第三十五条 质权人有权处臵省产交中心划转的股权,省产交中心协助质权人办理工商股权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提前办理担保期间的延期手续。质权人实现债权或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股权管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个人股东凭省产交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关报纸到省产交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八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证持有卡挂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相关报纸到省产交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托管帐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条 法人股东办理托管帐户挂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托管帐户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询申请表在本中心办理查询手续。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托管帐户;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法人股东查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省产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股份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产交中心依法为公司出具股权托管证明,为股东出具股权证持有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托省产交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红利、红股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省产交中心。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四十八条 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产交中心依法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省产交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依法开办新的登记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股权托管的收费由省产交中心与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在《股权托管协议书》中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本业务规则由省产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