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最新范文【最新3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最新范文 篇一

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呈现出逐渐增多和日益复杂的趋势,对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于201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贯彻执行新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有幸参与了一起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深刻感受到了新法律的积极意义和实际效果。

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新法律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更加明确,将有组织犯罪的标准与国际上的惯例接轨,使得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更加科学准确。其次,新法律增加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了对有组织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组织,新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此外,新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对涉及有组织犯罪的非法财产的追缴和没收制度,打击了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削弱了犯罪组织的实力。

在我参与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实施体现出了显著的效果。首先,新法律规定了对犯罪组织的打击措施和程序,使得侦破工作更加有章可循。通过对犯罪组织成员的抓捕和审讯,我们逐渐掌握了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为最终的打击行动做好了准备。其次,新法律明确了对于犯罪组织财产的追缴和没收制度,使得我们能够有效削弱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我们成功追缴了大量非法财产,使得犯罪组织在经济上受到了重大打击。此外,新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犯罪组织成员的刑罚,我们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和侦查工作,成功将主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

总的来说,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为社会的安全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深刻认识到了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最新范文 篇二

我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不断增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我国于201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对新法律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和体会。

首先,新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更加明确,使得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更加科学准确。在过去,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新法律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进行详细规定,使得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更加明确,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新法律增加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了对有组织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组织,新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这种严厉的惩罚力度不仅能够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使得更多的人不敢轻易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

此外,新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对涉及有组织犯罪的非法财产的追缴和没收制度,打击了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削弱了犯罪组织的实力。通过对非法财产的追缴和没收,不仅能够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打击,也可以为受害人争取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这种追缴和没收的制度不仅能够削弱犯罪组织的实力,也能够减少犯罪分子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保障。

总的来说,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的明确定义和规定,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力度,完善对非法财产的追缴和没收制度,新法律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将积极宣传新法律,自觉抵制和举报有组织犯罪活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最新范文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最新范文,大家快一起来看看吧!

2022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最新范文

篇一:反有组织犯罪法观后感

新时代,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

求日益增长。随着近几年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开展深入,黑恶势力得到了遏制,但在部分地区及领域仍然较为突出,并未被彻底根除。其活动也逐渐隐蔽,游走于犯罪和违法之间,同时其组织形态、获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黑恶不除,则民不安、国不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的制度机制,能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常态开展,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医、依法治院。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个人,我认为我们应认真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自觉防范身边的有组织犯罪并及时举报。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应首先做到不参与、抵制有组织犯罪,还应该及时举报有组织犯罪情况,为维护社会安全贡献力量。

篇二:反有组织犯罪法观后感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筑牢思想防线,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作文吧https://wWw.ZUoWen8.CoM/人民群众为中心,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三:反有组织犯罪法观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对即将实施的该法,笔者通过仔细学习,有以下思考,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的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结束,为期三年,在全国集中打击了黑恶势力,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为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决定自2021年开始对扫黑除恶斗争实行常态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而制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位阶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的依据,弥补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可以直接适用该法,操作性强,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该法得到好的贯彻实施,应由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例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实施需细化。

通过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部分涉黑恶案件的黑财执行工作不理想。

三、建议与对策

各级党委的政法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常态化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对涉黑恶势力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坚决铲除涉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将涉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就此建立考评机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体系,对有黑恶势力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的评先、评优、文明单位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召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民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召集同级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难度,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二次会议,对相关行业领域内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不让黑恶势力涉足相关行业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定期召集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可能出现的有组织犯罪内容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应当认真查清,改变过去只注重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事实的现象,将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收集犯罪分子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查清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为法院的判决、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涉黑恶势力的案件的预防、查处,各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应当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的案件时,应及时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报告进展,党委政法委应重点关注案件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的涉黑恶势力线索时,应及时移交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县级党委的政法委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应跟踪、负责把关,集体研讨,不能将线索一转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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