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精彩3篇】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篇一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见证业务在各个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在见证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为了规范律师见证业务的开展,制定了以下工作细则。
一、律师的资质要求
1.律师必须具备合法执业资格,且执业期满不少于5年。
2.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3.律师需熟悉见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律师见证业务的程序
1.律师见证业务需经当事人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
2.律师应在见证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得有私人利益冲突。
3.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见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律师应妥善保管涉及见证业务的文件和证据,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三、律师见证业务的责任和义务
1.律师应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履行好见证业务的职责,保证见证过程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见证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和争议。
3.律师应保守见证业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四、律师见证业务的收费标准
1.律师见证业务的收费应合理,并与当事人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
2.律师收取的见证费用应与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成正比,不得存在任何额外费用。
五、律师见证业务的违规处理
1.律师在见证业务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律师在见证业务中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词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内容,希望能够为律师们在见证业务中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其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律师见证业务既是律师们履行职责的重要一环,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之一。通过规范律师见证业务的开展,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法律服务,助力法治社会的建设。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篇三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
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