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精简3篇)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篇一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审计法的具体细则和操作指南,对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点,对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审计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审计工作的原则有独立性、客观公正、保密性、责任追究等。这些目标和原则的明确,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基础,使审计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其次,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审计机关是国家行使审计职能的专门机关,是负责进行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的主体。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制和审计结果的跟踪等环节。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要求审计人员依法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最后,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是国家行使审计职能的重要方式,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方式,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审计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确保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之,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让我对审计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于规范和提高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将深入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积极的贡献。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篇二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落实的重要文件,通过学习,我对审计工作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职责、程序和方法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我认为,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基础。审计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审计工作的原则有独立性、客观公正、保密性、责任追究等。这些目标和原则的明确,使审计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保障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计机关是国家行使审计职能的专门机关,是负责进行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的主体。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制和审计结果的跟踪等环节。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要求审计人员依法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最后,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是国家行使审计职能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方式,对于保障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审计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让我对审计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于推动我国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将深入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积极的贡献。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篇三
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
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
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
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三、审计决定书中告之被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实施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授权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授权或委托的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