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体会(通用3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体会 篇一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的责任和使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了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部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生活权、健康权等。通过这些规定,未成年人在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脆弱群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各种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为他们提供了法律的保护,防止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其次,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培养优秀的人才,推动社会的进步。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和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通过加强监管、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体会 篇二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也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部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生活权、健康权等。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确保未成年人在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与发展。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脆弱群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各种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为他们提供了法律的保护,防止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培养优秀的人才,推动社会的进步。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和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通过加强监管、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体会 篇三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共同议论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走上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这部法律于1991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1年,时逢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五个检查组,于5月中旬分赴部分省、市、区,对这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作为检查组工作人员,笔者随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顾金池带领的检查组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了为期8天的检查工作,所见所闻,感悟颇深。
贯彻实施成效明显宁夏回族自治区总人口为561.55万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14.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9.4,而10-18周岁未成年人有105.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9.72。检查组听取了自治区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执法情况的汇报,先后到银川市、贺兰县、石嘴山市以及利通区等地进行了检查,实地考察了乡司法所、青少年维权岗、学校、少年犯管教所。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和经验。各级人大也加强了对这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多次进行执法检查,还组织代表、委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
古人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独立意识强,思维活跃,但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的能力更差。
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康、文明的活动场所和建立一个适应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良氛围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199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就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还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实施办法列入了全区“二五”“三五”普法规划,同时,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宁夏日报》等主要媒体开设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栏目,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目前,全区中小学普遍开设了法制课和法律讲座,基本做到了计划、课时、师资三落实,许多学校每学期法制教育课都在40课时以上,自治区教育厅还编写出版了《讲故事 学法律》和《中学生与法》等中小学法制辅助读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给其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
在这次检查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宁夏少年犯管教所,这座始建于1958年的少管所,坐落于银川市南郊,是全区惟一一所关押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场所,担负着全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任务。少管所的有关同志给我介绍说,未成年人犯罪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有几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抢劫案件也占一定比重。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和生理都处在未成熟期,喜欢三五成群,结伴成伙,作案成员不断更新,队伍不断扩大。一些未成年作案人员已成为公安机关的“常客”,几进几出。
他们作案
得手后,便开始四处流窜,吃、喝、玩、乐地“潇洒走一回”,将盗窃所得的赃款大肆挥霍,往往花个精光,给公安机关破案后的追赃工作增加了难度。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关心呵护他们,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既有其主观内在的因素,也有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就我了解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家庭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是一些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
父母整天忙着工作,忙着做生意而忽略了对孩子的管理和教育,对孩子的成长不了解,对他们每天的学习很少过问,放松了对孩子的管教,致使孩子的一些恶习不能及时被发现并加以改正,从而使孩子慢慢走向歧途。学校教育“一头沉”。
搞好学校教育是普及法律知识和德育教育的重要环节,然而有的学校却重学分轻育人,甚至只教书不育人;有的学校甚至按分数高低编班,把一些成绩差、表现不好的学生分配到一起,又不重视对差生的转化和教育工作,致使一些未成年的学生走上邪路。从宁夏少管所犯罪未成年人的比例中可以看出,犯罪率高低与文化程度是成反比的。
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还不到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等行业相继出现,部分学生沉浸在游戏厅的轰炸、摔打声,录像厅的色情画面及歌舞厅内震耳的“的士科”音乐声中,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
一些未成年人为了到这些场所玩个痛快,先是向家里人找借口要钱,一旦遭到拒绝,则开始琢磨其他来钱的途径继而产生邪念、走向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 我认为不能一味的予以责怪,也不能一概予以打击处理,而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未成年人认识社会,认识犯罪的危害。
因此,要大力开展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预防犯罪。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肩负着建设21世纪强大中国的重任,未成年人的健
康成长是社会各方面都关注的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就是针对未成年人成长中存在的问题而讲的。
人类一切努力的成果,最终都要留给孩子们。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希望。
借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全社会更应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优化,更应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他们创造、提供一个良好的、健康的环境,是我们每一个成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已经逐步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仍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比如我们身边的许多营业场所,包括歌舞厅、游戏厅虽然悬挂着“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牌,但是里面仍然能看到许多未成年人的身影;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牌虽已摆放在商店、摊位的柜台上,但是仍有许多利欲熏心的摊主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一些地方还出现了未成年人吸毒、辍学女孩卖花、虐待未成年人等现象,说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关系祖国未来、民族兴衰的大事,在这次检查过程中,地方有关部门还提出了一些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如,建议制定保障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法规;在条件成熟之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适时建立少年法院等。另外,各地普遍建议国务院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指导全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