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推荐3篇)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分支,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公司法是必不可少的。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以下是我在学习公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是一门复杂而又细致的学科。公司法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涉及到了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了解公司的组织形式、运营机制、股东权益等方面的知识。同时,我还需要了解公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比如合同法、劳动法等。通过学习公司法,我感受到了法学专业的广度和深度,也更加意识到了作为法律人员的责任和使命。

其次,公司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实践应用。公司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积累,更重要的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需要通过分析案例、模拟法庭辩论等方式,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我可以通过分析公司合同纠纷案例,了解公司合同的要素和解决纠纷的方法;通过模拟公司股东大会的场景,了解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通过实践应用,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最后,公司法的学习需要与时俱进。公司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公司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公司法的最新动态。同时,我还需要关注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和商业环境,了解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应。通过与时俱进的学习,我可以更好地把握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公司法是一门复杂而又实用的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公司法是必不可少的。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公司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它是商法的重要分支,对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公司法的适应性和发展性。以下是我在学习公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的学习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公司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它不仅仅是学习法律条文和案例,更重要的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需要通过分析案例、模拟法庭辩论等方式,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我可以通过分析公司合同纠纷案例,了解公司合同的要素和解决纠纷的方法;通过模拟公司股东大会的场景,了解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其次,公司法具有适应性和发展性。公司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公司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公司法的最新动态。同时,我还需要关注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和商业环境,了解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应。通过了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我可以更好地把握公司法的核心理论和实践要求,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

最后,公司法的学习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公司法的解决往往需要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同学们进行团队合作,共同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团队合作,我们可以互相学习和借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同时,我们还需要通过与老师的交流和沟通,了解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及时解决学习中的问题和困惑。通过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我们可以更好地适应公司法学习和实践的要求,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学习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关注公司法的适应性和发展性,培养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公司法的核心理论和实践要求,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三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

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3、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发展要素的长期需求,彻底改变了资本市场单一结构的局面;为争取市场的业务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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