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精简3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篇一
近日,我阅读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深感其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指导性。通过学习,我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启示和收获。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必须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地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知识和专业素养,以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规定还对执法程序的具体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对于执法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通过学习这些规定,我意识到执法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不得随意变更或违法操作,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其次,该规定还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在立案环节中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执法机关在接到案件后要及时进行立案,并且要对立案进行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规定能够保证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及时处理,避免拖延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另外,在调查取证环节中,规定了执法人员的调查权力和调查方法,要求其在调查过程中要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些规定对于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
最后,该规定还对听证程序和处罚决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在听证程序中,规定了听证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要求执法机关在进行听证时要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并且要将听证结果作为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这样规定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在处罚决定程序中,规定了处罚决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且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申诉和救济机会。这样规定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不仅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将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将更加关注和支持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法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篇二
通过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收获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重要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是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它的规范性体现在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的规定,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它的重要性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执法决策的公正性上。通过规定合理的程序,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职权和不当执法的情况发生,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效力性。
其次,我深刻认识到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正确理解和执行执法规定。只有具备执法能力,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确保执法行为的高效性和公正性。通过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意识到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
最后,我认识到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行为时,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该了解执法程序的基本要求和流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述和申辩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通过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意识到当事人需要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更好地应对执法行为。
总之,通过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作为一名公民,我将更加注重自己的权益保护,也将更加关注和支持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法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 篇三
?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新规”)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发布,201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适用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 1996 年第 7 号)和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 5 个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同时废止(以下简称“旧规”)。十年磨一剑,新规的施行既是行业去粗取精, 更是时代发展要求。新规是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宝典”,认真学习新规是每一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修炼的“功夫”。
一、新规顺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国大约 80%的法律、90% 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水平。为贯彻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项措施,特别是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规贯彻了上述举措。
新规第 19 条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内容,第 3 条对推行三项制度作了总要求,第 22 条规定了执法中出示证件表面身份
内容,第 75 条对事后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作了规定,第 21 条以及第四章对执法过程中进行文字、音像记录作了要求,第 66 条、67 条、68 条对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作了规定,第 69 条、72 条、73 条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批准作了规定,重大执法决定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述规定规范了执法程序、强化了执法监督,有助于提升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和公信力,有助于树立交通执法新形象、提升法治交通建设水平。二、新规顺应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需要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 号)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职能配置,将交通运输系统各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新规顺应改革要求,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擘画蓝图,与旧规相比,新规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化。
一是扩大了规定内容,修订了行政检查、增加了行政强制方面的规定。旧规受出台时间(1996 年、2008 年)所限,着重行政处罚。随着 2012 年《行政强制法》施行,行政强制成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新规适时调整,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第 2 条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章、 第五章、第七章第二节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尤其是代履行作出了详细规定,全面规定有助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二是规范了调查取证,明确了各种证据的收集制作、审查认定方法原则。证据对于行政执法至关重要,据以往的经 验事实,证据的收集制作是交通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往往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等后果,挫伤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信心,损害了交通执法部门的威信。新规第四章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八种证据的收集调取方法、制作固定要求、审查认定原则进行了全面规定,这一方面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有 助于提升交通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
三是对待定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新规第九章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 125 条明确了无主物的处理程序;第 100 条、第 101 条明确了拍卖扣押财物抵缴罚款的规定和要求;第 1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第 25 条明确巡查时可在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对涉嫌违法车辆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文书式样之十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增加了救济渠道内容,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新规顺应时代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发展,政府各部门依托“互联网+”出台了很多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同时转变传统工作模式,提升工作中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新规一方面顺应时代发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第 17 条)、网上支付罚款(第 95 条)等便民内容;另一方面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改进执法方式,对非现场执法作出了规定。其中,第 18 条、第 33 条明确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开展行政检查、收集固定证据;第 29 条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种类,第 49 条明确通过电子监控取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这些规定为开展非现场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规避了现场执法中矛盾激化的风险,提升了交通行政执法智能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新规在增加规定的同时,也取消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期限(3 天)等内容,文书式样中没有案件调查报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模板,这些问题有待相关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作进一步明确。新规既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学习新规、运用新规、依法履职尽责是每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