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通用3篇)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篇一
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权威。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上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我们可以向上访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到合法维权的途径和方法,避免走上不法之路。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让上访群众了解到政府的改革措施和政策的制定过程,增加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减少上访的需求。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对于一些上访群众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可能由于经济条件或是其他原因无法雇佣律师进行维权。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这些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另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涉法上访案件的调解工作。在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中,通过调解可以解决问题,避免案件上升为法律纠纷。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涉法上访案件的调解机构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调解平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涉法上访案件的跟踪和评估工作。通过对案件的跟踪和评估,我们可以及时了解到案件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还可以对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处理涉法上访案件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从宣传教育、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到跟踪和评估工作等方面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篇二
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我们应该注重法治思维的引导和法治理念的普及。首先,要引导上访群众树立法治意识,让他们明白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同时,要加强对法治理念的普及,让上访群众了解到法治社会的优势和必要性,引导他们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涉法上访案件的预防工作。通过加强对社会矛盾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案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化解。同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能力和水平,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涉法上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在调查时,要注重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收集,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处理时,要依法依规,坚持原则,确保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注重与上访群众的沟通和协商,尽可能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涉法上访案件的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通过及时公开案件的信息,让社会各界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出现谣言和不实报道。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公众对案件的理性看待和评价,减少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处理涉法上访案件需要注重法治思维的引导和法治理念的普及,加强预防工作,提高调查和处理能力,以及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于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思考 篇三
当前,随着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群众意识的增强,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使信访工作成为化解各类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涉法上访案件也成为困扰政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
所谓涉法上访,我们认为,主要是指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裁判的效率与公平,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其中法院和公安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当然也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重中之重。
仅就某县涉法信访案件摸排情况看,共摸排出涉法信访案件41件。其甲单位为23件,占总数的的%56;乙单位13件法院13件,占总数的31.7%;丙单位5件,占总数的12.9%。
截至4月底,已处理完结达到停诉息访或达到停诉息访近日结案的涉法信访案件为25件,占摸排出总数的63.4%。经过实际工作,感到: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不但要使政法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而且要得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尊重与支持。
比如,搞城市改造,因此出现一些因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或遗留,如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会力不从心。一旦问题激化,就会引发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也从客观上增加了政法部门的工作量,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文化多元化和社会多元化要求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治理涉法上访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基于此认识,我们提出涉法上访问题综合治理的思路,时机成熟时,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
在省会城市和省辖市可以借鉴各地成立的行政审批办事大厅的模式,实现“一站式服务”,建立省直、市直信访投诉接待大厅(市民投诉中心),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可以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司法信访窗口”,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
并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巡视员制度,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
2、在对涉法上访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同时,明确法律是最后的手段,应优先考虑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类纠纷要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实施“审务进社区”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通过建立诉讼外调解机制来控制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要加强司法普及预防教育,增加群众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来解决各种矛盾与纠纷。
3、司法的改革首先应当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与现代司法功能的建构近些年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希望借助司法部门寻求正义的欲望日趋强烈,司法部门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要求司法部门尊重人权、善待百姓,“回归人群、服务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部门所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越来越得以显现。
同时,司法部门除了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与秩序稳定外,还有一种潜在功能,即法律的宣传教育功能,即要通过办理具体案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律宣传,这是在社会整体的法律知识与意识欠缺的今天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的。改革开放已经25年,中央在政策层面的反思、调整很有必要。
而目前,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观念与中央政策层面上的导向还有较大的差距。有许多重复上访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就是因为个别政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存在误区,因循守旧,没有与时俱进,直接导致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无法统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4、全面地审视与反思信访问题处理机制上的弊端,重新架构信访工作体系,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为过,而且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当前,诸如信访部门的地位、信访案件查处的力度、信访接待人员的待遇、信访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激励与奖惩制度等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因此,集思广益、建立 并完善一套切实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迫在眉睫:
(1)易地办案鉴于信访案件的查处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可以考虑借鉴纪检委办案的思路,对信访案件由各省信访部门统一调度并以省里的名义,实现信访案件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交换办理,办一件结一件,归档备案。提拔重用一批信访工作成绩优异的干部,以激励和奖惩制度为依托,
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心,目前已有许多地区和部门规定,拟提拔的干部要到信访控申部门挂职锻炼一段时间。(2)微机联网鉴于目前低效率的重复工作较多,可以考虑加大对信访工作的主动投入,实现县(区)、市、省、中办国办信访部门的微机联网,实现同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与信访办的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快速反应,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3)信访、纪检联动鉴于信访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建议实现信访控申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联动,以增大信访案件的查处力度,并真正使信访部门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窗口。“上访”在我国古代被称之为“告官”,目前的涉法案件中,除了劳动争议、医疗事故、家庭纠纷等案件,大多数案件都是与基层政法干警的不作为与滥作为有关,因此,面对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必须“快刀斩乱麻”,坚决处理一批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违法办案、导致信访问题不能依法、公正、及时解决的相关责任人员,以儆效尤。
(4)慎重确定“无理访”鉴于有理访与无理访二者之间的区分标准非常模糊,有理访中也会有无理要求,无理访也可能事出有因,因此要慎重确定“无理访”。从实践来看,有些曾经被确认为无理访的案件,经过重新调查、核实,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层层上报的工作模式,很难保证确认无理访的客观性。
因此,要搁置有理、无理之争,跳出这个框框,按照“无理上访、有情解决”的思路,以解决问题、息诉罢访为最高目标。
(5)避免负面效果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要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而且,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当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以依法处理为原则,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的不良心理。
对于办案单位来说,不是“花钱买平安”,而应该是“花钱买教训”,政府的赔偿或补偿不能成为某些人推卸责任的借口。
5、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执(司)法质量是关系涉法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通过涉法上访,我们能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应建立健全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有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
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且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深层次和历史遗留的矛盾解决这个问题也绝非一朝一夕。它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
造成涉法上访数量激增的情况并不是偶然的,是长期沉积的一些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就涉法上访来说,其中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也不是单靠政法部门就能解决的,司法改革必须纳入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之中,与社会整体改革相协调,才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