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法治演讲范文【精简3篇】
人性与法治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发表演讲,我想与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人性与法治”。
人性与法治是两个不同但密切相关的概念。人性是指人类固有的本性、天性和行为模式,而法治是指在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和法规体系。人性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
首先,人性对法治产生影响。人性中存在着自私、贪婪、嫉妒等负面情绪和行为倾向,这些负面因素有可能导致人们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例如,贪污腐败、偷盗犯罪等行为都是人性的负面表现,这些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社会也因此受到了损害。因此,对于人性中的负面倾向,法治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加强执法力度来进行约束和惩处,以保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其次,法治对人性产生影响。法治的存在和执行,可以对人性进行规范和引导。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是基于对人性行为的了解和预测,力图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的存在可以激励人们遵守规则,遵循公序良俗,从而使社会更加安全、稳定和有序。同时,法治也可以通过法律教育和道德引导来塑造人性,启发人们对正义、公平的追求,使人们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最后,人性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关系。人性和法治之间的互动,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法治的约束和引导,人性的负面倾向得到了抑制,人们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同时,人性中的积极因素,如善良、同情心和创造力等,也为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法治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人性的多样性和个体差异,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在人性与法治的互动中,我们应该认识到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人性是复杂多样的,不能简单地否定或忽视其存在,而应该通过法治来引导和规范人性的表现。法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只有通过人性与法治的平衡和协调,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和谐和进步的社会。
谢谢大家!
人性与法治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发表演讲,我想与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人性与法治”。
人性与法治是两个不同但密切相关的概念。人性是指人类固有的本性、天性和行为模式,而法治是指在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和法规体系。人性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
首先,人性对法治产生影响。人性中存在着自私、贪婪、嫉妒等负面情绪和行为倾向,这些负面因素有可能导致人们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例如,贪污腐败、偷盗犯罪等行为都是人性的负面表现,这些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社会也因此受到了损害。因此,对于人性中的负面倾向,法治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加强执法力度来进行约束和惩处,以保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其次,法治对人性产生影响。法治的存在和执行,可以对人性进行规范和引导。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是基于对人性行为的了解和预测,力图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的存在可以激励人们遵守规则,遵循公序良俗,从而使社会更加安全、稳定和有序。同时,法治也可以通过法律教育和道德引导来塑造人性,启发人们对正义、公平的追求,使人们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最后,人性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关系。人性和法治之间的互动,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法治的约束和引导,人性的负面倾向得到了抑制,人们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同时,人性中的积极因素,如善良、同情心和创造力等,也为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法治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人性的多样性和个体差异,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在人性与法治的互动中,我们应该认识到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人性是复杂多样的,不能简单地否定或忽视其存在,而应该通过法治来引导和规范人性的表现。法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只有通过人性与法治的平衡和协调,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和谐和进步的社会。
谢谢大家!
人性与法治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李伟迪 曾惠燕
人性化是2003年法治的焦点和亮点,但不同的声音也能时常听到,有些受害人及其亲属认为,对罪犯讲人性,就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因为罪犯毫无人性地践踏受害人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人性应该是法治应有的品质,何必还需人性化?还有人耽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而人性必须承认有
情有私。显然,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首先,必须研究法治与人的关系。法治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
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实现的动力是人的实践。法治的起点、终点、目标和手段都离不开人,抛开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终主体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法学必须研究人,法治必须服务人,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须以人为本。其次,必须研究法治属性与人性的关系。人的根本属性是人性,人性引导着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众说纷纭。从理性具体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严、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地理、种族等为根据。人的属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躯体。人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弘扬人性的法是良法,压制人性的法是恶法。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最后,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权的关系。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和名誉需要产生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人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有享受亲情的权利。合群需要产生参与权,人都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有接受他人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人权不可剥夺,只能作适当限制。
法治必须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底线。民主制度的确立,为人性法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现苏格拉底式的悲剧。因此,人性的种籽还得我们去播撒,人权的幼苗还得我们去哺育。
第一,培养人性化法律意识。医院拒救、有偿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识的淡漠。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成为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二,构建人性化法律体系。宪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订,是我国法律体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还有一部分的法律条文有待人性化修订。
第三,构建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的执法方式。执法者必须怀着人性的理念,对执法过程中的细节、新问题和执法失误有一种人性的判断力,不至于出现执法的异化。
第四,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济为最终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其人性权利遭到损失,司法机关以公力去救济,恢复被害人的人性权利,这是人性的救济;对加害人而言,由于人性的裂变,所以作出了伤害他人人性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强迫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使其痛苦、反思、悔恨、自新,从而恢复人性,这也是人性的救济。
人性化的法治更有威信。作为执法者,从人性的角度,更容易与行政相对人取得共识,事半功倍。作为司法者,以人性救济为己任,他不仅发现了犯罪,而且发现了人性的病变,他作出的不仅是一纸判决,而且是修复人性的处方。作为罪犯,人性的根茎上最容易萌发谢罪的枝桠,真诚悔罪,这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创伤也是一种抚慰。人性化法治在公民的自觉遵守中,在执法的督促中,在司法的救济中,在罪犯的悔罪中获得威信,得到实现。
人性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