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讲范文(推荐3篇)
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是我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媒体报道的公信力问题。今天我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媒体报道。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是建立在媒体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上的。媒体应该具备独立报道的能力,以及对事实进行深入调查的勇气。只有这样,媒体报道才能具备真实、客观、中立的特点,被人们所信任。然而,现实情况是,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提高点击率,往往会夸大事实或者进行不负责任的报道,这就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其次,我们要正确对待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只是事实的一种呈现方式,并非事实本身。我们在接收媒体报道时,要保持审慎的态度,不要盲目相信。我们可以通过多方面的渠道来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同时,我们也可以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借助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媒体报道的可信度。
最后,我们要积极参与媒体报道的监督和评价。公众的参与是提高媒体报道公信力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举报不实报道、参加舆论讨论、对媒体进行评价等方式,来推动媒体的规范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
总而言之,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是媒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公众对媒体的期待。我们要正确对待媒体报道,保持审慎的态度,不盲目相信。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媒体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媒体的规范发展。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媒体报道的公信力将得到有效提升,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媒体是我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而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是我们对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评估。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如何正确对待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媒体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上的。媒体应该具备独立报道的能力,以及对事实进行深入调查的勇气。只有这样,媒体报道才能具备真实、客观、中立的特点,被人们所信任。然而,现实情况是,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提高点击率,往往会夸大事实或者进行不负责任的报道,这就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其次,我们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对待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只是事实的一种呈现方式,并非事实本身。我们在接收媒体报道时,要保持审慎的态度,不要盲目相信。我们可以通过多方面的渠道来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同时,我们也可以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借助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媒体报道的可信度。
最后,我们要积极参与媒体报道的监督和评价。媒体报道的公信力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我们可以通过举报不实报道、参加舆论讨论、对媒体进行评价等方式,来推动媒体的规范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
总而言之,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是媒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公众对媒体的期待。我们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对待媒体报道,不盲目相信。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媒体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媒体的规范发展。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媒体报道的公信力将得到有效提升,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引起我对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问题的思考起源于,《新京报》的一场诉讼。据报道,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未经核实误报李颉已去世的《新京报》报社,被判在原侵权版面及位置向李颉刊发致歉声明,并就其工作、生活现状刊发文章,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新京报》在诉讼中称,关于“李颉已去世的消息”,他们是从《新浪网》《留言版》栏目《影视艺术人生紧急寻找〈红楼梦〉当年剧组人员》一文中得知的。他们刊发此文的本意是为了赞扬和追忆包括李颉在内的剧组演职人员,出发点是好的,对因此而给李颉造成的不利影响,他们表示歉意,事发后,他们又就原告的现状再次撰写了文章,并向李颉本人进行了书面致歉,对原告并没有主观的恶意,因此不同意李颉的诉讼请求。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是周全,却对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却失之偏颇,过份求责于媒体与民众,可能使这两者之间失衡。理由有二:一是在我看来,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
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在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只能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同样,公民对于新闻事件的评论要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时下流行的时评的写作方式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载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也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其公开发表的报道法律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任何负责。这里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己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己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报道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该转载的媒体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公民的名誉在转载扩大范围内得不到保护,对于因为转载内容的失实的报道扩大了影响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的根源仍是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造成的,理应由他们承担。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转载的媒体因为转载扩大的影响承担责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笔者认为,要在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和转载媒体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就必须引入转载报酬制度。转载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及有其他作品时,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这是对作者及媒体劳动的尊重及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利益平衡。如果转载媒体未支付稿酬和转载费用的,一旦转载报道或其他作品涉讼,转载媒体自行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并不需要对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就是对纪实文学及其他受《著作权法》的作品,即使法律明文规定转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实践中执行的很不到位,不支付报酬成为了普遍现象,支付报酬的倒成了例外。因而,推行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制度,这些规定及现象必须改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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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