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精彩3篇】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近期,我们公司发生了一起私了案件,这件事引发了我对私了行为的深思。
私了,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遭受损失或受到伤害后,与对方达成协议,通过私下解决的方式来了结纠纷。私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然而,私了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导致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培养不良的法律观念,甚至可能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
回到我们公司的私了案件,当事人在发生意外后,选择了私下解决,没有及时向公司汇报。这种行为虽然可以迅速解决纠纷,但却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私了案件的发生,让我深感私了行为的风险和不可取之处。
私了行为是一种缺乏公正和透明的解决方式,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在私了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的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而在司法程序中,法官会对双方进行公正的审理,确保每一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私了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私了行为也容易滋生不良的法律观念。当事人可能因为私了而得到了一些“便宜”,便会误以为私了是一种常规解决方式。这种观念的培养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的不尊重,进而妨碍了正常的法治建设。因此,我们在面临纠纷时,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的力量,而不是私下解决。
私了行为也容易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司法程序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私了行为的盛行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空转,使正义无法得到伸张。在我们公司的案件中,私了行为被发现后,公司不得不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这种情况再次提醒我们,私了并不能替代正常的司法程序。
因此,从这起私了案件中,我深刻认识到私了行为的风险和不可取之处。作为公司的一员,我们应该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得私自解决纠纷。当我们面临纠纷时,应该更多地借助法律的力量,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每一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大家!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私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带来一些好处,但也很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首先,私了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纠纷中,弱势的一方往往会在私了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选择私了,受害人可能会被迫接受低于实际损失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其次,私了行为容易培养不良的法律观念。私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便宜”,使他们误以为私了是一种常规的解决方式。这种观念的培养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的不尊重,进而妨碍法治的建设。因此,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的力量,而不是私下解决。
最后,私了行为也容易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司法程序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私了行为的盛行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空转,使正义无法得到伸张。在某些情况下,私了行为可能会妨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给人们带来不安全感。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私了行为的风险和不可取之处,并积极倡导正当的司法程序。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该更多地借助法律的力量,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每一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大家!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前不久,笔者接触了一起案件。
一天夜里,某村几个男青年酒后
窜入邻村一家杂货店。当时已是深夜,店主已关门休息,这几个青年将店主用电线捆绑后,又踢又打,并抢走店中钱物。他们走后,店主挣脱捆绑,向村长报告了这件事。当时,店主与这几个青年互不相识。村长经过调查,确定此事系邻村几个青年所为,于是他们通过某村的村长,与这几个青年的家长达成协议,由家长们拿钱赔偿店主的损失,私下了结这件事。后来,这几个青年又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告发。目前,在我国民间,私了现象十分普遍。一般老百姓有了纠纷往往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笔者曾在公共汽车站向一些过往旅客提出“假如你与他人发生纠纷,你要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回答几乎都是“当然是自行解决,实在解决不了,找居委会或派出所”;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事案件以私了方式解决的,达到了30%,而民事、经济案件的私了率则更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一规定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是专门对民事纠纷而言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除少数自诉案件外),则不能以“私了”方式解决。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损害的是国家、社会、集体和人民的利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必须依法论处。任何人都不得以各种方式、理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是,为什么在我国,形形色色的“私了”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呢?我想,这个现象的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我国千百年的传统思想密切相关。我国有许多古话,比如“民不举,官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家丑不可外扬”等等。这些无一不在反映着大多数人的心态。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与磨擦是在所难免的。在一般情况下,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化解矛盾,也是极为正常的。但是这种方法有时却被用在帮助触犯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不可不说是一种遗憾。纵观“私了”事件的类型,我们不难发现,最常见的一类是涉及隐私方面,如男女关系方面的隐私的“私了”。受害者怕扩大影响,造成下半生的困扰,只能忍气吞声,犯罪者借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另一类却是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后,不向司法机关求助,反而用一些非常的手段,私下了结,有时甚至造成了更为严重的罪行。笔者接触过几例故意伤害罪、投毒罪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本身权益受侵害后,不寻求有效途径帮助,而采取其它手段,伺机报复,将自己由可怜的受害者变为可悲的犯罪分子。
其次,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自封建社会以来,人们脑中的“人治”思想。公元前221年,这个第三者,在当地往往是较为德高望重的长者。象在本案中的某村村长等人。这类人集调解、见证于一身,通过他的调停,受害人得到了某些补偿,害人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表面上看来,这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可是一旦受害者一方反悔,或害人者觉得这样的惩罚不足为戒而继续为恶,就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本案中的那几个青年人,如果在第一次的犯罪中就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得到教训,或许他们就不会再犯下后来的罪行。由此可见,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存在无数隐患,有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是在姑息养奸,助长罪恶。
无论采取哪一种“私了”,我们都不难看出,之所以会采用“私了”方法解决纠纷,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公民们对国家法律的无知与漠视!我国制定法律的最基本任务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可是有些公民,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被侵害时,不寻求司法保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私了”,求助于“第三者”。这些当事人,无疑是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弃之不顾,足可见其何等无知!充当“第三者”的人,俨然将自己拥有的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可见其对国家法律又是何等的漠视!我们决不能允许这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否则,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法律将失去威严。这类事件,也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走向“法治”的一大障碍。
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因此,从群众入手,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加大审判与执法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审判质量年”、“执行年”、“争创人民满意法院、法官”三大活动,反映了我们法院系统对于建立和加强法律机制的决心。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在根本上接受“法治”的观念,消除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求助于司法部门,不再通过“私了”解决问题,而将寻求司法保护作为第一选择。
一起私了案件引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