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演讲范文【实用3篇】
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演讲范文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关于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的讨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对于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那么,什么是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呢?
所谓法治成本,指的是在一个社会中,实行法治所需要付出的各种成本。这些成本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投入,还包括建设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人治成本,则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依靠个人的意志和行动来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这些成本可能包括人力、物力等资源,也包括个人的努力和牺牲。
那么,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之间有何区别呢?首先,从成本的角度来看,法治成本通常更高。因为法治社会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需要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需要建设完善的司法机构等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而人治成本则相对较低,因为它依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行动,不需要太多的经济投入。其次,从效果的角度来看,法治成本通常更有效。因为法治社会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法律的规范力量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而人治成本则相对较低效,因为它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行动,容易受到个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无法做到公正、公平。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倡导法治成本呢?首先,法治成本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受个人的意志和行动的干扰,从而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利益。其次,法治成本可以提高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可以依靠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纠纷,而不是通过暴力和人治的方式,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最后,法治成本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不受特权和歧视的影响。
在实践中,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成本的建设和维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我们应该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我们还应该加强法治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法治、公正、文明的社会!
谢谢大家!
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演讲范文 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关于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的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对于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那么,什么是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呢?
所谓法治成本,指的是在一个社会中,实行法治所需要付出的各种成本。这些成本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投入,还包括建设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人治成本,则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依靠个人的意志和行动来维护社会秩序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这些成本可能包括人力、物力等资源,也包括个人的努力和牺牲。
那么,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之间有何区别呢?首先,从成本的角度来看,法治成本通常更高。因为法治社会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需要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需要建设完善的司法机构等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而人治成本则相对较低,因为它依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行动,不需要太多的经济投入。其次,从效果的角度来看,法治成本通常更有效。因为法治社会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法律的规范力量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而人治成本则相对较低效,因为它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行动,容易受到个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无法做到公正、公平。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倡导法治成本呢?首先,法治成本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受个人的意志和行动的干扰,从而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和利益。其次,法治成本可以提高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们可以依靠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纠纷,而不是通过暴力和人治的方式,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最后,法治成本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不受特权和歧视的影响。
在实践中,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成本的建设和维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我们应该加强司法体制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我们还应该加强法治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法治、公正、文明的社会!
谢谢大家!
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2000年8月31日 14:37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时都会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投入较少原则;第二,一举两得原则;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
这一从常识中提升的理论告诉我们,人是天生的经济人,他选择什么、放弃什么,都会本能地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盘算。那种完全超越现实功利、一味追求未来理想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怎么方便、便宜就怎么来。
就说人治与法治吧,自然经济社会之所以流行人治、排斥法治,是因为那时的人们感到人治比法治省钱、省力;商品(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推崇法治、否定人治,是因为人们感到法治成本比人治成本低,既方便又安全。
在自然经济社会,尽管也有法律、法庭和法官,但由于没有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场官司跋山涉水,从穷乡僻壤步行到城里,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相反,若是让族长、绅士等出面裁决是非,则省时省力,免受不少破财劳累之苦。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让老百姓去选择法治而不选择人治呢?
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哪里有利润就往哪里跑,现代媒体和交通工具又能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至零,选择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交易规则,要比应付自然经济社会千姿百态的地域性风俗习惯方便;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要比千辛万苦地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熟人的调解迅捷;选择国家强制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要比私力解决更省力、有利。因此,人们感到选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自然要告别人治。
一些宣传法治的人往往着眼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但却忽略了寻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并非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公平,而是具体的一笔账,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如果诉讼成本让人感到难以承受,那么当事人情愿私了,“不蒸包子蒸(争)口气”的人毕竟是少数。
由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阶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各不相同,法治与人治的成本与收益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要想使所有的人都接受法治,在所有的地区都实现法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段漫长的路程。电影《被告山杠爷》上映之后,有的观众在《文汇报》上提出质疑:不管山杠爷的手段如何,从客观效果来看,那个偏僻的山村被山杠爷管得井井有条,计划生育搞得好,社会治安搞得好,生产年年有进步,尊老爱幼,民风淳朴。法律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只抓住山杠爷让一泼妇游街、导致泼妇羞愤自尽一事,把山杠爷投进大牢,那么,法治还要不要最终以社会实践、客观效果为检验尺度?这样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在那些穷乡僻壤,究竟是法治行得通,还是人治行得通,实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总是努力让一些家资殷实,略有“泼皮”气息的人当村干部?无非是这些人办事有实力,弥补了政府执法成本不足的缺陷。还有,《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什么一开始不惧艰辛地向司法机关“讨个说法”,但当最后村长被实施治安拘留处罚之后,秋菊却又困惑不解,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要讨的“说法”。这是因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这一“收益”抵不过她将要付出的成本:她还要和村长一家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这次村长被拘留,将导
致两家结成世仇,怨怨相报何时了,人间征战几时休?秋菊愿付出这样高的成本吗?两年前,我参观西南一个穷困地区的监狱时,问一个还算老实巴交的犯人在狱中感觉如何,他讲道:“比我在家里好多了,在这里有吃有穿,还多少能挣点钱,但在家乡吃穿难保,分文不得。我已给我弟弟写信了,让他也想办法来这里蹲几年。”听了这段话,我不由愤激地向监狱长说:与其让他在这里蹲几年,还不如让他在乡里多游几次街!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
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