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演讲范文【实用3篇】
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演讲范文 篇一
正义是人们追求的价值观,是社会发展的基石,然而,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因为这不仅是对个人的伤害,也是对社会的损失。
首先,个人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常常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有些人为了维护正义,不惜一切代价,甚至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例如,历史上许多伟大的领袖和人权活动家,如甘地、马丁·路德·金等,为了追求正义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的牺牲是可嘉的,但也是令人痛惜的。正义不应该以这样的代价来实现,我们应该寻找更加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其次,社会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也常常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有些社会运动和抗议活动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例如,一些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常常会引发暴力冲突和破坏行为,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此外,为了维护正义,社会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精力,这也是一种代价。正义的实现应该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过程,而不是带来混乱和破坏的过程。
最后,正义本身应该是一种平衡和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以代价为基础的。正义应该追求的是公正和平等,而不是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当我们以巨大的代价来实现正义时,往往会带来更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包容和综合的方式来实现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够受益和享受公平。
综上所述,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来说,付出巨大的代价并不是实现正义的最佳方式。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和平、理性和综合的方式来追求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够受益和享受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演讲范文 篇二
正义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价值观,是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然而,为了实现正义,我们常常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因为这不仅是对个人的伤害,也是对社会的损失。
首先,个人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常常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有些人为了维护正义,不惜一切代价,甚至牺牲了自己的利益和幸福。他们可能失去了工作、财富和家庭的支持。这种个人的牺牲是可嘉的,但也是令人痛惜的。正义不应该以个人的痛苦和牺牲为代价来实现,我们应该寻找更加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其次,社会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也常常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有些社会运动和抗议活动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例如,一些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常常会引发暴力冲突和破坏行为,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此外,为了维护正义,社会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精力,这也是一种代价。正义的实现应该是社会稳定和谐的过程,而不是带来混乱和破坏的过程。
最后,正义本身应该是一种平衡和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以代价为基础的。正义应该追求的是公正和平等,而不是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当我们以巨大的代价来实现正义时,往往会带来更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包容和综合的方式来实现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够受益和享受公平。
综上所述,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来说,付出巨大的代价并不是实现正义的最佳方式。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更加和平、理性和综合的方式来追求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够受益和享受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公正和平等的社会。
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演讲范文 篇三
</Script> 一个标的额为8237.7元的民事诉讼,竟让四川省三级检察院就花费了近4万元司法成本,这还不包括不算当事人李祥文风餐露宿所消耗的诉讼费用与5年的时间成本,也不算三级法院耗费的诉讼费用。(《法制日报》)法谚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近现代经济学的成本和收益的概念引进法学后,效益更是与公正并列为司法的两大主题,效益在某种程度上也被看作了公正的本身。以效益的原则来审视本案,在当今中国司法资源极为有限的情形下耗费如此悬殊与争讼标的额司法成本去实现公正,无疑本案是我们司法上的一个败笔。
本案可以引起思考的东西很多,然而,笔者更趋向于从制度的建设与执行上去思考。李祥文是个一个耳聋的农民,家徒四壁,年关临近断炊之愁也是靠简阳市检察院干警自发捐款而解决的。这就引发
了笔者一个合理怀疑的问题是,有关司法机关是否有效地落实了对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及有关的法律援助制度,或者是否告知了当事人有此这项制度?是否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否则,李祥文在一审及第一次再审后可以上诉,正常的司法救济并没有穷尽的情形下,最终放弃上诉,转而选择不须交纳诉讼费的向检察机关申诉。但是,事实上要启动检察机关的抗诉程序比上诉是更为困难,花费时间更长。李祥文选择此无奈之举,如果不是为诉讼费所难倒的话,除非是他认为检察机关能更为公正地处理本案。引发笔者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资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的抗诉及四川省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最终的两次再审的居然仍是原一审简阳市法院,致使本案的再审一波三折,徒然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从现代组织的性质与功能上分析,任何组织一经形成,便集合了组织成员的意志代表了组织成员的利益,同时,该组织还具有相对独立于组织成员的自身的意志反映与利益诉求。而依据自然正义的原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除法官外,法院本身要面对考核与办理错案的压力,当法院因前案的审理而与再审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法院独立的利益诉求如何让人们去消除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呢?如何体现程序正义呢?因此,原审的法院是不宜进行再审。本案的程序正义的暇疵必然会引发当事人对于公正的怀疑,继而不停的申诉,效益也荡然无存了。
所以,我们呼唤我们的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在尽力维护实体公正时,还要更多地考虑人本思想,考虑程序正义。否则,效益的丧失、无尽的讼累,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最终也会危及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本身。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正义本不该以如此之大代价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