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政诉张龙欣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精彩3篇)
篇一:王国政诉张龙欣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王国政
被告人:张龙欣
案号:XXXX年度XXXX号
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书记员:XXX
上诉人王国政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人张龙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法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国政作为出租人,与被告张龙欣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租给被告。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二、本院的审理过程
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辩论,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均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和鉴定。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 被告是否存在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
2. 如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应支付的拖欠租金数额。
四、本院的判决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龙欣存在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每月XXXX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经查,被告确实未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并且在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故本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拖欠的租金数额为XXXX元。故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XXXX元的拖欠租金。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龙欣应当支付给原告王国政XXXX元的拖欠租金;
二、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
篇二:王国政诉张龙欣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王国政
被告人:张龙欣
案号:XXXX年度XXXX号
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书记员:XXX
上诉人王国政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人张龙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法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国政作为出租人,与被告张龙欣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租给被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二、本院的审理过程
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辩论,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均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了审查和鉴定。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 被告是否存在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
2. 如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应支付的拖欠租金数额。
四、本院的判决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龙欣存在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每月XXXX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经查,被告确实未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并且在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故本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拖欠的租金数额为XXXX元。故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XXXX元的拖欠租金。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龙欣应当支付给原告王国政XXXX元的拖欠租金;
二、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王国政诉张龙欣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篇三
(2011)镇民初字第164号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国政,男,生于1958年6月15日,汉族,经商。
被告张龙欣,男,生于1971年7月14日,汉族,农民。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被告张龙欣出具欠条及签字的租赁单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张龙欣拖欠原告租赁费及租赁原告铁皮、钢管、扣件的事实。
被告张龙欣未到庭答辩和提供证据。
以上原告提供的欠条,法庭调查被告张龙欣笔录,被告已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被告张龙欣签字的租赁单,被告在该租赁单上签字,虽然被告不认可,但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法庭调取被告户籍证明及人口基本信息,系政府法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龙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海全
审判员 肖
振胜审判员 张春志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