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精彩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篇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于2002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本篇将对该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计划生育、节育措施、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等。其中,该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和发展的协调。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和单位。基本原则主要有计划生育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晚婚晚育原则等。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等。
计划生育部分主要规定了夫妻要合法生育,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节育措施部分规定了夫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节育措施进行计划生育,不得采取违法的节育措施。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部分强调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观念和节育意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分规定了国家要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需求。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管理部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守法、公正、公开。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为中国的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通过该法的实施,中国成功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缓解了人口压力,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人口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新的挑战和需求。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篇二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篇将对该法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该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计划生育、节育措施、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等。其中,该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和发展的协调。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和单位。基本原则主要有计划生育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晚婚晚育原则等。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等。
计划生育部分主要规定了夫妻要合法生育,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节育措施部分规定了夫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节育措施进行计划生育,不得采取违法的节育措施。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部分强调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观念和节育意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分规定了国家要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需求。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管理部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守法、公正、公开。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中国人口问题的管理和调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该法的实施,中国成功地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缓解了人口压力,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人口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新的挑战和需求。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篇三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以下是YJBYS户口办理网为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