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述(通用3篇)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述 篇一
我国广东省是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人口规模庞大,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该省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调控人口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广东省近日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条例明确规定了生育服务的权益和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政府要加强对生育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生育服务。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生育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生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生育服务的监管力度。
其次,新条例强调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新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推行全面两孩政策。同时,广东省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此外,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处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计划生育管理的力度。
第三,新条例加强了对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要求。新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政府要加强对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制度,确保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广东省政府要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加强对人口信息的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四,新条例加强了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规划。新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政府要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人口政策和措施,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努力。新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生育服务、计划生育管理和人口发展的规范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广东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述 篇二
广东省作为我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人口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广东省政府近日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新条例明确规定了生育服务的权益和责任。广东省政府要加强对生育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生育服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生育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新条例还规定了对生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生育服务的监管力度。
其次,新条例强调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广东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推行全面两孩政策。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处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计划生育管理的力度。
第三,新条例加强了对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要求。广东省政府要加强对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制度,确保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政府要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加强对人口信息的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四,新条例加强了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规划。广东省政府要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人口政策和措施,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新进展和新成就。新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生育服务、计划生育管理和人口发展的规范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广东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述 篇三
2016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最新修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述,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
法行为。3.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5.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7.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0.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1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1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3.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14.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