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通用3篇)
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 篇一
近年来,我国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在不断完善中,为了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提高选举质量,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以下是我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的内容。
一、选举程序
1.选举事前准备: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选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选举前,应当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
2.选民资格的确定:选民资格是选举的基础。选民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居住在选举区域内的条件。
3.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选举的前提。选举前,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登记工作,确保选民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的核心环节。选举前,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发布候选人提名公告,接受选民的提名。候选人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被选举的资格。
5.候选人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审查是保证选举公正和合法的重要环节。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候选人符合法定条件。
6.选举活动开展:选举活动应当在法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候选人可以通过宣传、演讲等方式进行选举活动,选民可以根据候选人的政见和表现作出选择。
7.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选举的最后环节。选民应当按照选举规定的方式进行投票,保障选举的秘密性和公正性。
8.选举结果公布: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结束后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并依法处理选举中的争议和申诉。
二、选举监督
1.选举监督机构: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设立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的公正进行。
2.选举监督方式:选举监督可以通过选举观察员、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选举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合法。
三、选举结果的产生和效力
1.选举结果产生和效力:选举结果应当由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组织产生,并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选举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2.选举结果的保密:选举结果应当严格保密,未经选举工作委员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选举结果。
以上是我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希望通过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进一步加强选举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为县乡人大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 篇二
我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提高选举质量,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以下是我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的内容。
一、选举程序
1.选举事前准备: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将充分做好选举事前准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
2.选民资格的确定:选举前,选民资格的确定工作将得到重视。选民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居住在选举区域内。
3.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选举的前提,选举前,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将组织选民登记工作,确保选民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的核心环节,选举前,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将发布候选人提名公告,接受选民的提名。候选人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被选举的资格。
5.候选人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审查是保证选举公正和合法的重要环节,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将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候选人符合法定条件。
6.选举活动开展:选举活动应当在法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候选人可以通过宣传、演讲等方式进行选举活动,选民可以根据候选人的政见和表现作出选择。
7.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选举的最后环节,选民应当按照选举规定的方式进行投票,保障选举的秘密性和公正性。
8.选举结果公布: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将在选举结束后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并依法处理选举中的争议和申诉。
二、选举监督
1.选举监督机构: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将设立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的公正进行。
2.选举监督方式:选举监督可以通过选举观察员、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选举监督机构将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合法。
三、选举结果的产生和效力
1.选举结果产生和效力:选举结果将由县乡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组织产生,并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选举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2.选举结果的保密:选举结果应当严格保密,未经选举工作委员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选举结果。
以上是我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希望通过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进一步加强选举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为县乡人大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县乡人大选举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 篇三
根据选举法、选举实施细则及其他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工作计划及规定如下:
1、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年月日至月日进行换届选举,年月日为全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年月底前召开新一届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县、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5、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6、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7、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8、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9、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10、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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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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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7日以前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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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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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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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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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
、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