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全文(优秀3篇)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全文 篇一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将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我市实际情况的需要。为了更加合理地划分城市规模,提高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城市发展进行分类管理,促进城市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1.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合理、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2.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依据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规模、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因素。
3. 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按照城市综合实力、城市功能和城市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城市和小城市四个层次。
三、调整的意义
1.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有利于提升我市的城市形象和影响力。
2.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城市发展,促进各地区城市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可以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调整的具体措施
1. 市政府将成立专门的城市规模划分调整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调研和方案制定工作。
2. 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宣传解读和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 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逐步在各地区落地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将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调整的时限和保障
1. 市政府将尽快完成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调整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实施。
2. 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作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政策和措施将相应调整和完善。
3. 市政府将加强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调研和意见征集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调整工作,为我市城市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市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全文 篇二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将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我市实际情况的需要。为了更加合理地划分城市规模,提高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城市发展进行分类管理,促进城市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1.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合理、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2.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依据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规模、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因素。
3. 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按照城市综合实力、城市功能和城市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城市和小城市四个层次。
三、调整的意义
1.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有利于提升我市的城市形象和影响力。
2.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城市发展,促进各地区城市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可以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调整的具体措施
1. 市政府将成立专门的城市规模划分调整工作组,负责具体的调研和方案制定工作。
2. 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宣传解读和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 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逐步在各地区落地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将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调整的时限和保障
1. 市政府将尽快完成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调整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实施。
2. 调整后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将作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政策和措施将相应调整和完善。
3. 市政府将加强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调研和意见征集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调整工作,为我市城市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市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全文 篇三
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全文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下是《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务院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