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经典3篇)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我部将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将涉及所有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二、清理目标
通过本次清理工作,旨在消除保证金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确保保证金能够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清理要求
1.各单位应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将保证金相关的文件资料按要求整理并提交给相关部门,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清理工作将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以避免对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造成不利影响。
3.对于存在问题的保证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返还、调整或者注销等。
四、清理时间
本次清理工作将于XX年X月X日开始,预计耗时XX个月,具体清理时间将根据实际工作进展进行调整。
五、工作机制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将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清理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工作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督促要求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保证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最后,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响应本次清理工作,配合工作组的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和管理,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特此通知。
工程建设部
日期:XX年X月X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我部将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背景
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而设立的一种金融措施。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管理不规范,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亟待提高。本次清理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保证金的有效使用。
二、清理目标
通过本次清理工作,我们希望能够清理和整顿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消除不规范现象,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三、清理原则
1.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返还、调整或者注销等。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四、清理工作
1.各单位应主动配合清理工作,按照要求整理并提交保证金相关的文件资料。
2.清理工作将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以避免对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造成不利影响。
3.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五、工作机制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将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清理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工作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督促要求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保证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最后,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响应本次清理工作,配合工作组的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管和管理,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特此通知。
工程建设部
日期:XX年X月X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篇三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
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