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精彩5篇)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出租屋成为了许多人居住的选择。然而,由于出租屋的特殊性质,治安管理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确保居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希望各方共同遵守并认真履行责任,共同维护好居住环境的治安秩序。
一、出租屋业主责任
1. 确保房屋的安全性。业主要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安全、水电设施、防火设备等,并及时修缮和更新,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2. 确保租客的身份信息真实。业主在出租房屋之前,必须核实租客的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备查。
3. 提供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管理。业主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门禁、监控等,以保障租客的人身安全。同时,业主应对租客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如遵守公共秩序、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租客责任
1. 遵守公共秩序。租客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2. 妥善使用房屋设施。租客应妥善使用房屋设施,不得违规改造、损坏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业主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3. 保持房屋整洁。租客应保持房屋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房屋内乱堆乱放杂物。
三、社区居民责任
1. 积极参与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治安巡逻,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
2.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如协助业主对出租屋进行检查,提供线索等。
四、政府部门责任
1. 加强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执法力度,对违规出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完善管理措施。政府部门应完善出租屋治安管理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管,确保治安秩序的稳定。
五、执法机构责任
1. 加强巡查力度。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出租屋的巡查力度,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性和租客的身份信息。
2. 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执法机构应及时处理居民的治安投诉举报,认真调查,妥善解决问题。
六、违规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本责任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业主、租客、社区居民和执法机构应共同维护好出租屋的治安秩序,净化社会环境。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二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出租屋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然而,由于出租屋的特殊性质,治安管理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为了维护好居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希望各方共同遵守并认真履行责任,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一、业主责任
1. 提供安全的房屋。业主要确保出租屋的房屋结构安全,水电设施正常运行,防火设备齐全有效。
2. 严格审核租客身份。业主在出租房屋之前,要核实租客的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备查。
3. 加强安全设施和管理。业主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门禁、监控等,以保障租客的人身安全。同时,业主应对租客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如遵守公共秩序、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租客责任
1. 遵守公共秩序。租客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2. 善用房屋设施。租客要妥善使用房屋设施,不得违规改造、损坏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业主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3. 维持房屋整洁。租客要保持房屋的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房屋内乱堆乱放杂物。
三、社区居民责任
1. 积极参与社区治安巡逻。社区居民要积极参与社区治安巡逻,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
2.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如协助业主对出租屋进行检查,提供线索等。
四、政府部门责任
1. 加强执法力度。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执法力度,对违规出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完善管理措施。政府部门要完善出租屋治安管理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管,确保治安秩序的稳定。
五、执法机构责任
1. 加强巡查力度。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出租屋的巡查力度,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性和租客的身份信息。
2. 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执法机构要及时处理居民的治安投诉举报,认真调查,妥善解决问题。
六、违规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本责任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业主、租客、社区居民和执法机构要共同努力,共同打造安全宜居的居住环境。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三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填写《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出租人留存一份,上报
派出所一份),保证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进行登记。
三、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四、房屋出租人应按要求安装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版,保证将承租人的及泵信息在24小时内准确录入、上传。
五、房屋出租人应在出租房屋明显处张贴民警承诺牌保证在租住人员入住后告知其应旅行的责任和义务。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房屋出租人应保证在一周内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城中村出租房屋应指定专人作为该出租房屋的房管员,专职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防范工作。
八、城中村房屋出租人,应按照城中村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因防范设施不完善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承租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善或治安管理措施未落实的房屋,房屋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以开办旅馆或出租给承租人开办旅馆。否则,派出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经通知仍未整改的,派出所将予以取缔。
十、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开办旅馆的承租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
十一、房屋出租人负责对承租人的现实表现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至第八条的行为、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责任书第十一条的行为,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的行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房屋出租人和村委会各执一份,派出所备案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房屋出租人:
村委会:
(加盖公章)
派出所: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四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员: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五
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何法有效证件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
承租人:
磁窑堡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