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避免误区【精彩3篇】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避免误区 篇一
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注意一些误区,以确保仲裁的公正和合理性。
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要明确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在申请仲裁之前,双方应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无法解决争议,再考虑申请仲裁。在申请时,要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通知书等。只有明确且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使仲裁机构正确判断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尊重程序和规定。仲裁程序是规范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遵守仲裁机构的要求和规定。例如,申请人要按时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和相关费用,遵守仲裁庭的调解和听证程序等。只有尊重程序和规定,才能使仲裁机构正常运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理性对待仲裁结果。仲裁结果是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裁决,申请人要理性对待仲裁结果,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要根据仲裁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如果不满意仲裁结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自行采取其他不合法的行为。理性对待仲裁结果,有利于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避免误区,需要明确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尊重程序和规定,以及理性对待仲裁结果。只有正确应对这些问题,才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避免误区 篇二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关系中纠纷和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但在申请仲裁时,申请人需要避免一些常见的误区,以确保仲裁的公正和合理。
首先,申请人应注意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和能力,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例如,如果争议涉及到跨地区劳动关系,可以选择具有跨地区仲裁职能的机构;如果争议涉及到特定行业的劳动关系,可以选择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的仲裁机构。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有利于提高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申请人应充分了解仲裁程序和权利。仲裁程序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申请人应了解仲裁程序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例如,申请人要了解仲裁机构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的准备和递交方式、调解和听证的程序等。同时,申请人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如申请人有权要求仲裁机构保密、申请人有权辩论、申请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等。了解仲裁程序和权利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参与仲裁过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申请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仲裁机构是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申请人也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只有合法和真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使仲裁机构正确判断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决。
综上所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避免误区,需要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充分了解仲裁程序和权利,以及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只有正确应对这些问题,才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避免误区 篇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多种利益矛盾纷纷以劳动争议的形式显现出来,并趋日渐增多的态势。劳动争议逐步显现和日渐增多,一方面说明企业的管理、经营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另一方面说明职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如何处理和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呢?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图省事而步入劳动争议仲裁误区,从而导致自己失利。为此,我们希望职工和企业都能走出误区,依法为自己维权。
误区之一:靠关系打赢官司
在发生纠纷引起劳动争议时,一些企业或者职工不是积极准备证据,而是期待着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走法律“后门”,其结果必定是产生很强的依赖心理,自认为有“关系”,什么也不怕。而事实上,他们所称的“关系”无非是个别与此案有关的领导。其实,这些“关系”中,真正能接触案子的并不多,即使这些领导指派仲裁部门的某个人从中“帮忙”,其本人的作用也相当有限。要知道,法律为当事人设置了平等的诉讼平台,对仲裁员的个人作用作了诸多的限制,如:合议制就是不让一个人说了算,让仲裁委或仲裁庭的所有成员说了算,听多数人的意见,在仲裁过程中,多数人的意见才是裁决的结果;再如一裁二审终审制,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外,还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当这些诉讼程序都进行完毕后,要有许多仲裁员及法官参与其中,你能“打通”所有的仲裁员和法官吗?所以,不管是企业或是职工,当决定诉诸法律的时候,不妨先检查一下自己是否拥有充分的证据。
误区之二:有理包赢官司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却输了官司,究其原因:一是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相对于民事官司,处理劳动争议对时效要求的时间相对短一些,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往往因申诉时效已过而失去打官司的机会。二是诉讼主体错误。一些申诉人所指的被诉人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告知变更后,又不愿变更被诉人,其结果只能败诉。三是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制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时,就会导致当事人“有理”输官司。四是漫天要价,请求不当。虽说劳动争议仲裁不像法院那样以标的多少确定仲裁费用,但不着边际地漫天要价,对申诉人还是有影响的,既有可能多缴仲裁费,又可能给仲裁争议的处理人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申诉人的期望值过高而“虽赢尤败”。
误区之三:仲裁员包打天下
你仲裁委的错。这种完全依赖并“神化”仲裁员的做法,不仅对当事人自己不利,也与仲裁员履行的职责不符,往往使仲裁员陷入难堪境地。
误区之四:赢了官司全部兑现
客观地说,确有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兑现不了的,甚至还出现赢了官司却赔钱的个别现象。主要表现在执行方面:有的败诉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失去履行能力;有的隐藏财产,逃避执行;有的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有的对立情绪强烈,矛盾易激化,需暂缓一下;有的财产是一
个整体,一时无法分割;有的虽有财产,但环境不利于执行,等等。要防止出现不能执行的问题,当事人必须从源头上做起。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实事求是地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按照诉讼规定正常取证;请求有法律知识的人帮助;必要时可向仲裁委申请执先行部分裁决等,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