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实用3篇)
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问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个过程中,集体信访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然而,由于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时候会导致集体信访的情况出现紧急情况。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制定一份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下面是一份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 快速响应机制: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快速响应,尽快了解事件的情况和原因,并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处理。
2. 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起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同时,应及时与群众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并积极解决问题。
3. 舆情引导机制:当突发事件引发集体信访时,政府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和说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同时,应加强对舆情的监控和引导,防止谣言的传播。
4. 沟通渠道建设:为了更好地与群众进行沟通,政府应建立起多种沟通渠道,包括电话热线、网络平台、咨询窗口等。这些渠道应保持畅通,及时回应群众的问题和诉求。
5. 协商解决机制:在处理集体信访事件时,政府应积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与群众充分沟通和协商,寻找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政府应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6. 信息公开机制:政府应建立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和认同政府的工作。
以上是一份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样一份预案,可以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应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以降低应急预案的使用频率。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人民群众的生活才能更加安宁幸福。
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 篇二
在当前社会中,集体信访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人民群众通过集体信访来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问题。然而,由于一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时候会导致集体信访的情况出现紧急情况。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制定一份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预案的完善性: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舆情引导、沟通渠道建设、协商解决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预案要做到系统完整,各个环节之间要有衔接和配合。
2. 预案的灵活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所以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预案中应设定一些应对措施和方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和需求。
3. 预案的实施:制定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不仅是一种形式,更要注重实际操作。政府应加强对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4. 预案的宣传:预案的制定不仅要让政府工作人员了解,更要让人民群众知晓。政府应加强对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政府的工作和努力,增加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制定一份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可以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应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工作,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人民群众的生活才能更加安宁幸福。
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 篇三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正确处理群众集体信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信访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市发[]12号)以及《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年4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群众集体信访,是指5人以上(含5人)共同向国家机关反映同一问题和提出同一要求的上访行为。
群众集体信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代表应当负责维护好信访秩序,并负责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被代表的信访群众。被代表的信访群众应当服从国家机关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场所或返回等候处理意见。
第三条:国家机关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正当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第四条:处理群众集体信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妥善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群众集体信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待工作
第六条:对群众集体信访,国家机关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待:
信访人数5人以上至10以下的,由信访办分管领导到场接待;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的,由信访办主要领导到场接待;信访人数5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的,由分管县长出面接待。
信访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人数不到50人但上访群众情绪激烈的,由接待部门报告县政府,请求公安机关到场维持秩序;
接待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知相关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县级部门及三里镇、蓝关镇10分钟以内,川塬地区乡镇40分钟以内,山岭地区乡镇1小时以内)赶到现场,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群众接回当地。
三、处理工作
第七条:对群众集体信访,国家机关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处理:
(一)对反映问题有直接处理权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恰当合理的处理;对重大的群众集体信访,应当由一名负责人亲自协调处理;对信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应当给信访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上级交办的重大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均应立案自办,不得转交下级处理。
(二)对未经有直接处理权限的机关处理的群众越级集体信访,上级机关一般只作咨询解释,了解掌握情况,并按信访处理程序,将反映的问题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抓紧办理,并按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三)对下级机关或责任归属单位已做出处理,但群众不服而要求向县级机关复议的,县级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经复议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支持并协助下级机关作好群众工作;如需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县级机关如认为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上级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四)对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信访部门有权向同级部门或下一级国家机关交办,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做出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协调,妥善进行处理。
(五)有关乡镇、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认真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县信访办要认真作好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有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结果报告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现场处置责任
第八条:凡发生在县级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的群众集体信访活动,由信访部门负总责,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共同维护好信访秩序。凡发生在非信访接待场所的群众集体信访,由公安部门负总责,信访、交通、市容等部门配合,在维护社会、交通秩序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在信访接待场地开展信访活动。
第九条:发生群众在县委、县政府集体信访,由县委办或政府办通知信访办和公安局赶赴现场。
第十条:群众来县委、县政府集体信访,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机关正常信访秩序,制止信访群众的过激行为,收缴横幅标语,疏导交通,疏散围观群众,同信访接待人员一起将群众和群众代表动员引导到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十一条:信访接待人员要认真接谈,迅速弄清情况,尽快将信访的简要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将领导批示传达有关方面。同时,迅速通知有关乡镇、部门和责任单位,责令其主要负责同志按规定时限到场解决问题,要填写《信访案件协调签到表》和《信访案件办理单》,明确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结果。
五、预警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信访信息预警制度,每个月底,各乡镇、各部门将各自单位的重大集访摸排情况书面报告县信访办,由县信访办统一汇总,掌握有关信息,提前介入,化解矛盾。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责任归属乡镇、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予以批评通报、警示警告直至追究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一)对在规定的时限内,能够解决而不积极解决,该做稳定管束工作而不做,既不报告处理结果又不作说明,造成群众2次来县集体信访的;或群众因同一问题3次来县集体信访的;
(二)通知不到现场,延误时机或放任不管,推委扯皮,或顶着不办,查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涉及群体利益方面的问题,负有直接处理责任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玩忽职守,不认真解决或采取错误做法,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查处群众集体信访反映问题的过程中,打击报复反映人,袒护被反映人,使问题得不到公正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上述行为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